本公司宣布,安路明先生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辞任非执行董事,而邬汉明先生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辞任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宣布,安路明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已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辞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
安先生已确认其与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没有不同意见,并且没有其他需要提请本公司股东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注意的与其辞任非执行董事有关的事项。
董事会向安先生在其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致谢。
委任非执行董事
本公司欣然宣布,邬汉明先生已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邬汉明, 5 6 嵗, 二零零九年七月毕业於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EMBA) ,获硕士学位,为高级会计师。邬先生由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五年,出任渤海石油船舶拖运公司财务会计、财务科科长。一九九五年至二零零一年,任中海石油北方船舶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二零零一年至二零零二年,任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七年,任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总经济师。二零零七年至二零一二年,任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任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二零一四年至今,任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间任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今,任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公司与邬先生已签立服务合同,但并无订明固定任期。邬先生须按照本公司之细则规定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进行重选连任。邬先生将不会收取任何董事袍金。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邬先生(i)并无於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ii)并无出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职位;(iii)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iv)於本公告日期前的过去三年,并无担任香港或海外的任何上市公众公司之董事职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委任邬先生之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 (2) (h)至(v)条的任何规定须予披露有关委任邬先生之事项之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