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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新能源盈利警告

2016-02-26 17:43:00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本公司最新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本公司预计将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净溢利,相比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录得之净溢利有重大下跌。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以上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之利弊及╱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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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由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而作出。

盈利警告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本公司最新综合管理账目的初步评估,本公司预计将於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净溢利,相比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录得之净溢利有重大下跌(「陈述」)。根据目前可获得的资料,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预计净溢利重大下跌主要是由於:(i)本公司附属公司东莞中电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的燃气补贴结算标准大幅下降并於二零一五年第四季度该项补贴彻底取消;及(ii)本公司风电业务主要分布在西北甘肃区域,受该区域严重限电影响,风电收入大幅下滑。

由於本公司仍在编制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本公告所载的资料仅基於本公司管理层目前可获得的资料之初步评估,而不是基於经本公司核数师审核或审阅的任何数字或资料。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业绩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公布。

收购守则的含义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有关本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订立谅解备忘录的公告。如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的公告中披露,本公司就《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的原因现正处於要约期。根据《收购守则》,陈述构成溢利预测。陈述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及需由财务顾问及核数师报告,并必须连同以上的报告全部於下一份寄发予股东的可能要约相关文件内重申(「股东文件」)。然而,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後,陈述获准毋须全面遵守《收购守则》而刊发,原因为刊发陈述的唯一原因乃适用法律及规例所规定(而非本公司建议刊发陈述),考虑到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陈述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申报规定时确实面临实际困难。

陈述将根据《收购守则》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汇报,而该等报告将载入下一份股东文件。然而,倘於寄发下一份股东文件前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布已经刊发(预期於二零一六年三月刊发)及相关业绩连同财务报表注释已载入下一份股东文件,则不再需要该等报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须注意,陈述并无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且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所规定之标准。因此,彼等於依赖陈述以评估任何可能要约之利弊及╱或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