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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新能源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 作出之公告

2016-01-13 18:09:00

兹提述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有关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订立谅解备忘录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及3.8作出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而作出。

本公司欲澄清,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除包括该公告提述的11,866,334,172股普通股外,亦包括195,000,000份附带权利可认购合共195,000,000股普通股之尚未行使购股权。除以上所述外,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自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并无改变。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8,谨此提醒本公司及国家电投各自之联系人(当中包括持有有关类别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5%或以上的人士)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之证券交易。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概不保证本公司的股份将获得任何要约或任何清洗豁免将被寻求,或如被寻求将会获得。此外,亦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得以完成。本公司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可能交易的条款将取决於各方的进一步讨论,及相关交易将取决於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当谘询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