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7 及 3.8 作出之公告
兹提述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有关本公司与国家电投订立谅解备忘录的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 3.7 及 3.8 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在《收购守则》项下的後果
尽管谅解备忘录拟进行的交易(「可能交易」)仍处於初步阶段,并须待进一步讨论及准备完整的文件且未必一定会完成,惟倘可能交易落实进行,或会导致国家电投(於本公告日期,该公司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约 28.07%的已发行股本)及其附属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合共持有本公司 30%或以上的投票权,有可能使国家电投集团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 就本公司股份作出全面要约的责任,以及国家电投集团可能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26 的豁免注释 1 就该项要约责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清洗豁免。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3.7,载有可能交易的进展之公告将每月刊发,直至宣布有明确意向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5 提出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或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告。
遵照《收购守则》规则 3.8,谨此提醒本公司及国家电投各自之联系人(当中包括持有有关类别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5%或以上的人士)根据《收购守则》之规定披露彼2等於本公司之证券交易。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包括 11,866,334,172 股普通股。除以上所述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11 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 22 下联系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 7 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於100 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於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概不保证本公司的股份将获得任何要约或任何清洗豁免将被寻求,或如被寻求将会获得。此外,亦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得以完成。本公司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可能交易的条款将取决於各方的进一步讨论,及相关交易将取决於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当谘询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