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备忘录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IVA 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条而作出。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投」)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其关键条款如下:
国家电投的附属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国家核电」)将择机转让其全部核电资产及业务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向国家核电和/或国家电投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有限」)增发股份和/或支付现金。其中,就现金代价部分,乙方可以利用股本融资、债务融资或其他形式募集。
本次重组方案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外相关政府部门和/或监管机构批准和/或同意後方可实施。
各方同意按照上述重组方案积极推进本次重组,并且以诚信善意原则协商。
受限於相关政府部门和/或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同意及其他合理因素,本公司拟以每股不低於0.57 港元的价格向国家核电和/或新能源有限发行股份。发行价参考本公司股票紧随2015 年12 月21 日停牌前最後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并将按未来任何股本结构变化作适当调整。
该谅解备忘录适用中国法律。除前段所述与本公司发行代价股份之每股价格相关的条款经各方同意具有法律约束力外,该谅解备忘录的其他条款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各方之间的关系
国家电投目前持有其附属公司国家核电约76%股份。国家电投为本公司的最大股东,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约28.07%的已发行股本。
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发出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於联交所恢复买卖。
本公司概不保证可能重组事项将会落实或最终得以完成。本公司提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具体重组事项将取决於各方的进一步讨论,相关交易将取决於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及/或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当谘询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