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之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中电福建电力与瓯能电力集团以及梅溪河水电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据此,瓯能电力集团同意出售,且中电福建电力同意以人民币348,000,000元购买梅溪河水电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订约方确认,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梅溪河水电公司欠瓯能电力集团的股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33,175,133.18元。股东借款之最後总额将根据会计师之审计及订约方於股份购买协议之日之确认为准。梅溪河水电公司将於中电福建电力收购梅溪河水电公司管理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偿还股东借款。中电福建电力将对梅溪河水电公司股东借款之偿还负连带责任。
交割後,本公司将间接持有梅溪河水电公司100%股权。
由於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定义之若干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此股份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之交易, 须遵守披露规定。
收购事项须待取得相关国内政府审批後,方告完成,收购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须审慎行事。如有疑问,投资者应谘询其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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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公司欣然宣布,本公司之间接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中电福建电力与瓯能电力集团及梅溪河水电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订立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订约方
中电福建电力
瓯能电力集团
梅溪河水电公司
经一切合理垂询後,据董事所知、所得资料及所信,瓯能电力集团及梅溪河水电公司,以及他们各自最终实益所有人为第三方独立,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如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连。
代价
瓯能电力集团出售梅溪河水电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给中电福建电力之代价为人民币348,000,000元。
代价在本公司与瓯能电力集团公平公正下协商订立,并参考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所编制的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梅溪河水电公司未经审核帐目之资产净值(人民币215,000,340元)。
中电福建电力根据以下时间表同意支付此代价:
(1) 中电福建电力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支付给瓯能电力集团作为定金之人民币30,000,000元,於本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後,将作为此代价的第一期款项;
(2) 於本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电福建电力将支付此代价之第二期款项,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
(3) 自梅溪河水电公司新营业执照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中电福建电力将支付此代价之第三期款项,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
(4)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若接管相关文件及梅溪河水电公司管理权之工作於此等日期前完成,则中电福建电力将支付第四期总额为人民币78,000,000元之款项。若上述接管工作未能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则第四期款项将延期至此等接管工作完成之日;
(5) 在渡口坝电站两台机组正式商业营运後五个工作日内,中电福建电力将按照下文有关代价支付与CDM政策挂鈎之安排支付第五期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之款项;以及
(6) 在渡口坝电站两台机组正式商业营运後三个月内,中电福建电力将按照下文有关代价支付与CDM政策挂鈎之安排支付第六期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之款项。
支付代价之第五期及第六期款项将与CDM政策挂鈎如下:
(1) 若自二零一三年起CDM交易存在相关政策或规定依据的,则第五期及第六期款项将根据上述经协商之安排支付;
(2) 若自二零一三年起CDM交易无相关政策或规定依据的,则第五期及第六期款项将延期至CDM交易有明确政策或规定之日。此外,於相应时期,中电福建电力将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利息。若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CDM交易仍无明确政策或规定,则中电福建电力将不再支付第五期及第六期款项;以及
(3) 若相关政策或规定已明确二零一二年後CDM交易将不再存在,则中电福建电力将不再支付第五期及第六期款项。
本公司计画用其内部资源筹资收购。
巳向中电福建电力披露之梅溪河水电公司之债务,将继续由梅溪河水电公司承担。订约方确认,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梅溪河水电公司欠瓯能电力集团的股东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33,175,133.18元。此股东借款免息。股东借款之最後总额将根据会计师之审计及订约方於股份购买协议之日之确认为准。梅溪河水电公司将於中电福建电力收购梅溪河水电公司管理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偿还股东借款。中电福建电力将对梅溪河水电公司股东借款之偿还负连带责任。
中电福建电力将从支付代价之第二期款项後接管相关文件及梅溪河水电公司管理权。接管将於工商局变更手续办完时完成。
交割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後,订约方将办理注册登记地工商局变更登记所需的相关报备文档。股权转让之文档将於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陈述与保证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之订约方就此交易订立了相应的惯例性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有关本公司,瓯能电力集团以及梅溪河水电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总部位於香港。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公司的附属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开发、建设、拥有、经营及管理清洁能源发电厂,也有从事清洁能源行业的投资控股、清洁能源发电设备销售及物业投资。
瓯能电力集团是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梅溪河水电公司100%股权。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水电项目,营运水电厂及提供水电厂的维修服务。
梅溪河水电公司是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於中国营运水电厂。其持有重庆市梅溪河渡口坝水电厂100%股权,将会安装2台水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64.5兆瓦,总装机容量129兆瓦,现进行建筑工作。
进行交易之原因及益处
本公司是於中国发展清洁能源的先锋之一,且目前营运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废物焚化发电、天然气发电、光伏发电以及其他电力生产,总装机容量截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为1,638.55兆瓦。本公司相信,收购梅溪河水电公司100%股权提供了深入强化本公司业务组合中水电项目板块之机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订立此股份转让协议以及此交易条款是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要求
由於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定义之若干相关百分比率超逾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此股份转让协议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之交易,须遵守披露规定。
收购事项须取得相关内审批後,方告完成,收购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须审慎行事。如有疑问,投资者应谘询其专业顾问。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 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CDM」 指清洁发展机制,在京都议定书(将於二零一二年到期)框架下之协定,同意发达国家投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便赚取排放量
「本公司」 指China Power New Energy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交割」 指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此交易完成
「代价」 指此交易之代价
「中电福建电力」 指中电(福建)电力开发有限公司(CPI (Fujian) Power Development Limited*)
「董事」 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附属公司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证券上市规则
「梅溪河水电公司」 指重庆梅溪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Chongqing Meixi River Hydropower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瓯能电力集团」 指浙江欧能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Ouneng Electric Power Group Stock Co., Ltd*)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
「工商局」 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股东」 指本公司股份持有者
「股东借款」 指仍存在的梅溪河水电公司欠瓯能电力集团的股东借款
「股份转让协议」 指中电福建电力、瓯能电力集团及梅溪河水电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订立的涉及此交易之股份转让协议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 此交易预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瓯能电力集团同意出售,且中电福建电力同意购买梅溪河水电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