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 条作出。
兹提述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告(「该公告」)及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之通函(「该通函」)。诚如该公告及该通函所述,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方」)及中国长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买方之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公司」,连同本公司及买方,「订约方」)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地同意以每股0.75 港元配发及发行新股2,800,000,000 股予香港公司。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因订约方预计在股份购买协议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股份购买协议,订约方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股份购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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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 条作出。
兹提述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之公告(「该公告」)及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之通函(「该通函」)。诚如该公告及该通函所述,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方」)及中国长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买方之全资控股子公司(「香港公司」,连同本公司及买方,「订约方」)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地同意以每股0.75港元配发及发行新股2,800,000,000股予香港公司。
除另有界定外,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及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因订约方预计在股份购买协议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股份购买协议,订约方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股份购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