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欣然宣布於香港建议发行有担保人民币债券。
本公布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1)条。
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发行人民币债券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故未必会进行所建议的人民币债券发行。潜在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本公司就上述发行达成具约束力的协议,则本公司会另行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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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本公司欣然宣布於香港建议发行有担保人民币债券。
建议发行有担保人民币债券
有担保人民币债券会包括经本公司协定的其他惯例条款及条件。
所得款项将用作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发展需要、建设及营运於中国的清洁能源项目。
截至本公告日期,并无就建议发行人民币债券订立具约束力的协议,故未必会进行所建议的人民币债券发行。潜在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倘本公司就上述发行达成具约束力的协议,则本公司会另行发出公告。
释义
在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指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有担保人民币债券」 指 本公司建议发行的人民币债券,由附属公司担保人担保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的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担保人」 指 本公司附属公司就有担保人民币债券提供还款担保,而该等附属公司不包括任何本公司於中国法律成立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