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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新能源关於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港资企业证明函之公告

2011-03-07 16:59:00

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日,本公司之全资拥有子公司中国电力(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中电新能源」),获得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保护署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港资企业证明函(「证明函」)。

证明函提及环境保护署确认中电新能源已经满足作为港资企业的相关要求。中电新能源於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电大丰」)的投资会於中电大丰提出申请发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时被视为中资。

中电新能源持有中电大丰100%股权。本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完成收购中电大丰,其持有中电大丰风力发电一期项目的100%权益。

中电大丰於中国江苏省大丰市经营一个风力发电项目,其拥有81台每台单机输出功率为0.7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及单机输出功率为1.5兆瓦93台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200.25兆瓦。 如有任何关於中电大丰建议申请发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公司将会适时做进一步披露。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