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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东成控股<00735> - 公告及复牌 (04)

2005-11-18 00:00:00

(iv) 最後之余款(经计及上述之款项及下文所述之代价调整)预计约为人 民币28,600,000元(相等於约27,500,000港元)将以本票支 付及/或偿付。 附注: 1. 协议内代价及经调整代价由港元换算至人民币之汇率乃议定为1.00港 元相等於人民币1.04元。 2. 本票将於完成日後十八个月内到期支付,按每年固定利率2%计息,且为 无抵押及无担保。 3. 诚如供股章程所述,本公司拟动用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 55,000,000港元其中之约30,000,000港元作为向A.A. Finance Limited及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就威皇商业大厦而结欠 彼等之贷款,余额将用作一般营运资金。此乃假设本集团将提取一银行机构之信贷 70,000,000港元。详情请参阅供股章程第20页。 供股完成後,董事会经考虑本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公布所讨论之各项 因素後,认为尽快出售威皇商业大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决定不提 取信贷。 本集团在认定合营公司後,董事会经考虑下文所述订立协议之原因後,其认为动用 上述金额支付本文所述交易之部份款项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 自供股完成後,本集团已动用供股所得款项净额约2,800,000港元作为一 般营运资金。於签订协议後,已支付30,000,000港元现金作为按金。经 计入上述,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仍留有约22,000,000港元之供股所得 款项净额余额作一般营运资金之用。 协议之条件 待以下条件达成後,协议方告完成: (a) 取得所有政府部门、监管机关(包括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如适用))及股东於买方之股东大会授出之批准及同意(包括独立股东之批准 及同意(如适用)) (b) 卖方及富冠取得完成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所需之授权,且该授权维持十 足效力; (c) 独立专业估值师已编制海通证券大厦及宝山项目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 日之估值报告; (d) 核数师已审核富冠及合营公司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五年九月 三十日止期间之综合账目(将根据香港普遍接纳之会计原则及惯例编制); (e) 已对富冠、合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业务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税务、 商业、业权及其他方面之尽职审查,并获买方信纳; (f) 已对盈及鹰龙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税务、商业、业权及其他方面 之尽职审查,并获买方信纳; (g) 买方委任之中国律师就该等尽职审查发出法律意见,并获买方信纳;及 (h) 已遵守上市规则之所有适用披露及批准规定。 买方可按其绝对酌情权豁免上述条件(e)及(g)任何一项,而卖方亦可按其绝 对酌情权豁免上述条件(f)。买方及卖方均不可豁免上述条件(a)、(b)、 (c)、(d)及(h)任何一项。於本公布日期,概无达成上述条件。 买方及卖方应各自尽力促使以上条件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达成。倘 以上任何一项条件未能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最後完成日期)或之前完满 达成,则卖方将即时在中国向买方退还按金(不计利息),各订约方於协议项下之 权利及义务将告无效,协议亦不再生效,而订约方於协议项下之责任亦将解除,且 毋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惟倘事前有任何订约方违约或有任何应追讨之权利或赔偿 ,则由此所产生之责任不应受损害或影响。 倘协议并未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或本公司未有豁免(e)及(g)任 何条件,本公司将另行发表公布。 盈之资料 盈之唯一资产乃其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73-83号及朱紫横街 11-23号4楼称为广东物业之全部权益。 本公司取得上述权益之成本合共为31,000,000港元及人民币 2,000,000元。根据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显示,广东物业於二 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之价值为人民币38,000,000元。根据上述估值师所 编制之草拟估值报告,广东物业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估值为人民币 38,000,000元。广东物业之更新後估值报告将予编制及载入通函内。 收购广东物业尚未完成,原因为按发展商向本公司发出日期为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 八日之函件中确认,鉴於广东地区技术工人短缺,因此尚未完成装修工程,故此广 东物业将由本公司按「现况」基准出售。 根据本集团之经审核账目,盈汇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之亏绌净额、股东贷款及 资产总值分别为14,572.20港元、30,178,590.20港元及 30,170,018港元。该等金额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及本公布日期维持 不变。截至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止两年及截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 日止五个月概无录得收入及损益。 受核数师之审阅所规限,出售盈所产生之预计溢利将达约5,600,000港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