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向卖方代表提呈估值报告,但直至上述会议前一直未有提出反对意见。 基於上述原因,与代表就北京项目买卖协议之面对面磋商因而暂停。截至二零零五 年十一月九日,卖方仍坚持不就北京项目之估计金额作出任何让步,并坚持应以 450,000,000港元而非315,000,000港元估值。董事当时认 为继续进行任何磋商将不会有结果,因此决定不再进行建议中之收购北京项目。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协议之详情、富冠之会计师报告、物业估值报告及股东 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於本公布刊发日期起计21日内尽快寄发予股东。 暂停及恢复买卖股份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暂停买 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股份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本公布内所用之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者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经调整代价」 指 向卖方或其代名人支付之总代价,将为以下各项金额之 总和: (1) 富冠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及实务准则编制之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 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之51%;及 (2) 重估之差额,即以下两项金额之差额: (a) 载於合营公司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经审核综合账目内之海通证券大 厦及宝山项目之账面值;及 (b) 以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为基准,并就(i)税务影响;及 (ii)少数股东权益(如适用)作出调整之海通证券大厦及宝山项目於二零零五 年九月三十日之重估金额。 「协议」 指 买方与卖方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订立之协议,内容关於卖 方向本集团出售(a) 富冠已发行股本之51%及(b) 富冠结欠卖方之股东 贷款70,839,408港元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之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金源」 指 金源企业有限公司,乃上海鸿洋置业有限公司股本中99%之 法定及实益拥有者,一间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拥有位於中国上海通洲路 188号 名为「丽园」之物业发展项目 「通函」 指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协议详情、富冠之会计师报告、物业估 值报告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寄发予股东 「完成」 指 完成协议,协议应在协议之条件达成後不逾五个营业日之营业 日完成 「本公司」 指 东成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控股股东」或「Wealth Success」 指 Wealth Success Limited,一间由本公司前执行董事祝义才先生(於二零 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辞任董事)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黎亮先生分别实益拥有52%及 48%权益之公司,於本公布日期拥有本公司约51.04%权益 「代价」 指 人民币174,720,000元(相等於约 168,000,000港元)及可予调整,乃本集团根据协议须支付之代价 「代价调整」 指 代价与经调整代价之差额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鹰龙」 指 鹰龙投资有限公司,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持有金源已发行股本14.15%及一项借予金源之贷款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广东物业」 指 该物业位於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73-83号 及朱紫横街11-23号一幢17层高建筑中商业楼宇4楼全层(总楼面面积约 1,312平方米) 「港元」 指 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独立 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合营公司」 指 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以有限 责任公司形式成立之中外合资合营公司,於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注册成立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