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国卫,并同时询问国卫是否得悉建议更换核数师是否有任何不寻常情况,其可能
於决定接纳上述提名时可作参考。由於国卫对陈叶冯上述两封信函或任何其中一封
均不作回应,而陈叶冯於多日内皆并未能透过电话与国卫之负责合夥人取得任何联
系,故直至本公布日期,陈叶冯未能从国卫获得彼等任何有关上文所述事项之回
应。经考虑国卫发出本集团核数师之请辞函件及有关往来书信以及上文所述情况,
陈叶冯认为彼等有权认为国卫并不知悉建议变更核数师有任何不寻常情况,其可能
於决定接纳上述提名时可作参考。於此前提下,陈叶冯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透
过信函接纳本公司提名担任本公司之核数师。
富冠集团股东贷款结余
根据非常重大收购协议之条款,本集团将按非常重大收购代价收购(a)富冠每股
面值1.00港元之510,000股股份,占其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1%;及
(b)富冠集团欠高先生之股东贷款70,839,408港元,相当於股东贷款
总额138,900,000港元之51%。
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海通证券大厦(「转让物业」)面积约约
9,520平方米,成本约为人民币136,000,000元,并按成本转让予
高先生(彼持有富冠已发行股本之99%)。富冠集团账目内并无任何关於上述转
让之记录。因此,富冠集团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账目已作
出调整,显示转让物业以股东贷款约人民币153,000,000元或约
147,000,000港元(包括转让物业成本约人民币
136,000,000元及转让物业相关税项约人民币17,000,000
元)之方式转让予高先生之影响。
由於上述有关转让物业而於股东账目作出之调整并计及汇率波动之影响,根据富冠
集团之经审核综合账目,应付高先生之股东账目结余由应付高先生款项约
138,900,000港元(或约人民币144,500,000元)转变为应
收高先生款项约7,500,000港元(或约人民币7,800,000元)。
因此,根据富冠集团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本集团将不
会收购任何富冠集团应欠高先生之股东贷款。
经修订非常重大收购代价
富冠集团之法律及财务尽职审查完成时,本集团留意到下列各项:
1. 投资物业成本及有关上文所述转让物业之股东贷款结余已作出调整。
2. 由於上文(1)所述之调整及有关销售海通证券大厦若干单位之调整尚未
适当记录於富冠集团之账目中,故诚如非常重大收购协议所述,於二零零五年九月
三十日尚未售出并继续由富冠集团所拥有之海通证券大厦商用及办公室单位为约
13,000平方米,而非约28,000平方米。海通证券大厦於二零零五年九
月三十日账面值约为531,000,000港元之约13,000平方米构成富
冠集团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之一部分,而此乃厘定非常
重大收购代价及经修订非常重大收购代价之基准。
3. 富冠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约为
108,000,000港元(「资产净值」)。资产净值就海通证券大厦单位计
及下列各项:
(a) 海通证券大厦单位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重估金额人民币
554,000,000元(或约533,000,000港元);
(b) 重估盈余约人民币291,000,000元(或约
280,000,000港元);
(c) 递延税项约人民币96,000,000元(或约
92,300,000港元),即重估盈余金额之33%;及
(d) 重估盈余净额约人民币196,000,000元(或约
187,700,000港元)。
4. 宝山项目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估值为人民币914,000,000
元(或约879,000,000港元),导致下列各项:
(a) 宝山项目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之账面成本约人民币
531,000,000元(或511,000,000港元);
(b) 重估盈余约人民币383,000,000元(或约
368,000,000港元);及
(c) 递延税项约人民币126,000,000元(或约
121,000,000港元),即重估盈余金额之33%;及
(d) 重估盈余净额(即重估盈余减递延税项)约人民币
257,000,000元(或约247,000,000港元)。
5. 富冠之综合净资产(按资产净值计算并计及宝山项目之重估盈余净额)将
达到:
应占权益 本集团应占价值
人民币元 港元 人民币元 港元
(百万) (百万)
资产净值 111 108 51% 56 55
宝山项目重估
盈余净额
(如上文4(d)) 257 247 27.44% 70 67
总计 126 122
6. 根据上述资料,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三十日并无应付股东贷款,且富冠集团
股本权益51%(按上文(5)所载基准计算)约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