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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东成控股<00735> - 公告及复牌 (06)

2006-03-21 10:25:00

商,但尚未达成最後条款及条件。

(b) 饼食

自从金龙船饼店交易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六日完成後,本集团以「金龙船饼店」品

牌生产及分销饼食,例如贺节食品、饼乾及甜品。

作出收购时,本集团对「金龙船饼店」业务抱持乐观态度。完成收购後,本集团重

新检讨当时各现有店舖之表现及潜力,并采取行动削减经营不善之店舖。饼店数目

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之15间减至二零零五年九月之10间。另一方面,本集团亦已

积极在不同城市包括广州及上海物色合适地点开设新店舖。

自本集团接管该业务之控制权後,本集团於该业务分类之经营业绩未见起色。本集

团之饼食业务录得亏损主要由於下列因素:

- 香港店舖租金持续上升;

- 金龙船饼店之竞争者在香港开设更多新饼店及摊位,且该等店舖及摊位大部

份装饰吸引及位於购物旺地,使此类业务之竞争更为激烈;

- 除非全部金龙船饼店及摊位进行重大装修及/或翻新,否则金龙船饼店之形

象不会如竞争者之店舖般吸引及具号召力;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位於中国东莞通

常向金龙船饼店供应饼食产品之工厂已不再营运,金龙船饼店须向其香港工厂及/

或其他供应商取得饼食产品。此举会严重影响经营成本,并已导致本集团决定两间

位於中国之店舖结业,一间为位於深圳於二零零四年七月前後设立之饼店(於二零

零五年九月结业),另一间位於东莞之饼店(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结业),仅为一

间大超级市场内之小柜位,销售额甚小。两间中国饼店分别表现差劲,加上当时考

虑可能关闭工厂,将对本集团造成负儋。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於中国并无任何分

店;及

- 本集团拟利用其资源发展其物业及相关业务,故减少管理饼食业务方面之人

手及资金。

8间饼店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各自之租约期满後结业(两间在二零零五年十月,三间

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及三间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在香港

仅余2间饼店仍在经营。在中环天星码头之饼店录得溢利,而其租约将於二零零六

年三月期满。然而,香港政府计划在二零零六年下半年将香港天星码头迁往其他地

点,虽然本集团有意在新香港天星码头开设新饼店,但未能在新码头觅得租金可以

接受之合适地点。余下位於香港九龙弥敦道东海大厦之饼店仅达收支平衡。除非该

饼店之经营业绩於未来数月大幅改善,否则本集团在有关饼店之租约於二零零六年

七月中期满後很可能不会续约。

於决定是否结束饼店(通常在该饼店租约期满前作出)时,本集团会考虑多项因素

,包括所需之资本开支、持续营运之成本及改善或实现溢利目标之潜力。本公司及

其股东之利益会获得慎重考虑,就此作出之任何决定,均是本集团管理层认为属该

情况下之最佳选择。

本集团之饼店业务(其规模现已缩减)倘有利可图,仍会持续下去。为改善此一业

务分类之销售额而毋须支付高租金,本集团曾与金龙船酒家连锁之管理层商讨供应

各种饼食(包括面包、西饼、月饼及农历新年糕点等)予多家金龙船酒家供食客享

用或售予食客。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或相近日子,本集团与金龙船酒家订立协

议,将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中起向多家金龙船酒家供应指定饼食。於二零零六年二月

一日,本集团以以下条款及条件订立供应协议:

供应协议

为改善饼食业务之销售额而毋须支付上文提及之高租金,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

金龙船饼店(主要从事以「金龙船」品牌分销饼食及其他食品包括节日食品如月饼

、布丁及糕点及粽子之公司)与金龙船酒家(主要从事经营中式酒家之公司)订立

供应协议,据此,经双方同意,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至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

期间,金龙船饼店将按有关产品零售价格平均折扣30%之建议价格,向金龙船酒

家供应指定饼食(其中包括节日食品,如中秋节月饼、供庆祝农历新年之布丁及糕

点及端午节粽子(统称为「食品」)),信贷期限为30日。

零售价之30%折扣乃经公平磋商厘定。於决定给予上述30%折扣时,本集团已

考虑食品之平均毛利率及倘该等食品於金龙船饼店之店舖出售时会支出之租金及相

关间接成本的节省。

食品将由本集团位於香港观塘之现有饼食工厂生产及供应,根据现时供应安排,该

工厂为本集团之香港饼食店供货。该香港饼食工厂将接收东莞工厂(其乃隶属於本

集团)余下之机器及设备。只要本集团持续饼食业务,该工厂将维持营运。金龙船

饼店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尾起不断向金龙船酒家供应食品,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中至本

公布日期止期间,其销售予金龙船酒家之销售总额为约700,000港元。

根据过往销售额及与金龙船酒家管理层就食品之预计未来销售额之商讨,董事提呈

将相关期间之食品总销售额上限金额(「上限」)厘定如下:

上限

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至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 1,200,000港元

截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 7,000,000港元

截至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年度 8,000,000港元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协议(包括上限之基准及金额)乃按一般

商业条款或(倘并无足够可资比较交易可用於判定其是否为一般商业条款)不逊於

本公司从(如适当)独立第三方获得之条款而订立。

由於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持有金龙船饼店49%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34条,金龙船饼店按本集团日常业务及一般商业条款向金龙船酒家供

应食品,乃构成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上文所载预计销售额之各上限金额之百份比率,按每年基准就截至二零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