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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东成控股<00735> - 公告及复牌 (07)

2006-03-21 10:25:00

四月三十日止年度之各有关百份比率(不计溢利比率)而言,乃高於2.5%但低

於25%,而每年代价低於10,000,000港元,故供应协议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34条构成持续关连交易,因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37至14

A.40条所载申报及公布之规定及年度审阅之规定,但可获豁免上市规则第14

A章所载获得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倘超出上限或续签供应协议或其条款发生重大

变动,本公司将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有关规定行事。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协议(包括上限之基准及金额)乃於本集

团日常业务中经公平磋商後达致,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就股东而言,供应协议之条

款乃属公平合理,而订立协议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c) 一般贸易

本集团余下之物业权益

本集团目前从事电讯产品之分销业务,包括於香港分销在东南亚地区以贸易方式采

购之手机及其配件以及编码咭。

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本集团获世界着名制造商(「制造商」)委任为其香港及

澳门之独家经销商,委任期直至二零零五年九月底。该独家经销权初步获续期至二

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随後待制造商检讨。於制造商通知有关检讨结果前,本

集团曾与制造商之管理层紧密接触。

本集团与制造商之磋商进展原本顺利及颇为乐观。本集团在竞标中入选作为该制造

商在香港及澳门之独家经销商之最後两名候选者之一,但出乎本集团意料,制造商

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底始通知本集团,其不拟续签本集团之独家经销权。根据制造

商提供之资料,另一候选者被选中之主要原因,乃彼拥有较悠久之历史及於香港及

海外拥有较稳固及健全之电讯产品网络。

本集团一直积极尝试为贸易业务物色其他电讯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本公司通过代

理人与中国一家3G手机制造商进行初步磋商,拟作为其在香港及澳门之独家经销

商,但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就最终条款及条件达成协议。

(d) 物业投资及发展

本集团余下之物业权益

於协议及富冠收购事项完成之时,本集团之物业投资及发展将包括上海办公室,根

据富冠收购事项将予收购之物业主要包括:

(i) 位於中国上海黄浦区广东路689号,建筑面积约13,000平方米

的海通证券大厦多个商业及办公室单位,连同135个车位;以及

(ii) 一个位於中国上海宝山区名为「谷园」的大型住宅物业发展项目,此

发展项目将兴建於一幅地盘面积为76,000平方米的地块上。发展项目包括

24幢总建筑面积为约144,000平方米之住宅楼宇。

上海办公室

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九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Oriental Merit

Limited订立买卖协议以收购上海办公室,代价为人民币

12,000,000元。该协议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完成。

上海办公室乃出租作商业用途,现时带来每月租金收入约人民币172,000元

(约每年人民币2,000,000元)。

虽然本集团已实际进占上海办公室,上海办公室之法律业权仍未完成转让予

Oriental Merit Limited。上海办公室之法律业权仍未完

成转让之理由主要为方便对该物业作出任何可能之出售,以合法地递延本集团之税

项责任。根据广东广江律师事务所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提供之书面法律意见,

本公司於本集团已实际进占之上海办公室之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本集团现时旨在将上海办公室持作投资物业,以带来经常租金收入。本集团现时并

无出售上海办公室之任何计划。然而,正如本集团处理其他投资一样,倘在当时情

况下将本集团於富冠集团之投资变现能够带来丰厚溢利及/或该变现被认为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本集团可能将该项投资变现。

富冠收购

敬请参考关於King Vantage(一间本公司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与高

先生(独立第三方)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订立,关於本集团以人民币约

174,720,000元(约相等於168,000,000港元)之总代价

(可予调整)收购富冠51%已发行股本之有条件协议(经补充协议修订)之非常

重大收购公布及非常重大收购通函。如以上公布所述,就非常重大收购代价,本集

团将部分以现金偿付,部分以其他资产(包括广东物业及於富冠14.15%之现

金投资)偿付,余下部分以承付票据偿付。

敬请参考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之公布,当中公布,本集团已於二零

零六年三月三日与高先生订立一项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修订非常重大收

购协议之下列条款:

1. 本集团同意以经修订非常重大收购代价购入及高先生同意以经修订非常重

大收购代价出售富冠51%已发行股本(须受非常重大收购协议所载之条件及细则

规限)。

2. 经修订非常重大收购代价为人民币155,400,000元(或约

149,500,000港元),以下列方式支付或偿付:

(a) 於签订非常重大收购协议时:

人民币31,200,000元(或约30,000,000港元),以按金

方式现金支付予高先生或其代名人,以待本通函所载交易完成;

(b) 於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