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其中人民币40,040,000元(或约38,500,000港
元)将以转让盈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股东贷款之方式支付及/或偿付予高先生或其
代名人;
(ii) 其中人民币49,920,000元(或约48,000,000港
元)将以转让鹰龙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股东贷款之方式支付及/或偿付予高先生或
其代名人;
(iii) 其中人民币24,960,000元(或约24,000,000
港元)将以现金支付及/或偿付;及
(iv) 最後之余款人民币9,280,000元(或约9,000,000
港元)将以本票支付及/或偿付。
附注: 本票将於富冠收购完成日期後十八个月到期及须予支付,每年固定利率
2%且为无抵押及无担保。
3. 申报会计师为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符合非常重大收购协议所载全部条件之最後完成日期延迟至二零零六年六
月三十日。
广东物业
楼宇之发展商广州民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民润」)为,且於过往所有关键时期内
均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监管之合作经营公司。
本集团於二零零三年七月收购盈时,广东物业之原定交付时间为二零零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 装修工程完成前的最近阶段约为二零零四年二月完成。根据盈与
民润之间订立之和解协议(载於民润於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所发函件或以此为
证),双方同意上述买卖之完成时。盈与民润曾达成和解协议(民润发出日期为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之函件载述及作为凭据),双方同意本公布所载买卖之完成
日期延迟至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来,本公司
多次不作公布而前往现场,本公司代表亦与民润管理层及驻现场工程师会谈,确定
导致有关楼宇竣工时间拖延之问题所在。
於日期为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之一封函件中,民润申述乃因装修工程进展缓慢,
故而导致工期延误。近期,广东物业楼宇建设所在地块之原住民同意接受现金赔偿
以取代广东物业楼宇内之部分公寓住宅作为地块交换之条件。该赔偿应由民润支
付。
根据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所提交之书面建议,该项赔偿
之性质乃为对上述原住民放弃彼等以土地交换楼宇内部分单元之权利进行赔偿。该
项赔偿之总额为人民币9,260,000元。於接到民润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之函件之前,本公司并未知晓有关法律诉讼之存在,该争端之前已於庭外友好和
解。鉴於该赔偿不应由本公司支付,亦不应由本公司收取,本公司因此无任何理由
相信该项赔偿对或将会对本公司在财务或其他方面有任何影响。
根据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之函件,民润已寻求并获得有关机关之批准,允许其将
广东物业楼宇第5层以上之楼层由综合用途转为商业用途。该项变更将会进一步拖
延楼宇之竣工时间。然而,民润相信广东物业之价值可能由於其用途之变更而大幅
提升。预计竣工时间将不早於二零零六年年中。
於收到民润上述函件後,本公司亦曾徵询广州法律顾问之意见。根据本公司中国律
师所提供之意见,民润於转换楼宇用途方面毋须获得本公司之同意。本集团所同意
购买之物业具有有关机关正式授予之预售许可。因此,本集团同意购买之物业,其
用途依然为商用及办公用途,不可且於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成为交换之标的。根据本
公司所获得之法律意见,倘若该用途之变更对本公司同意购买之物业产生不利影响
,本公司有权终止该买卖协议,据此民润须承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格(连同
利息)之责任。
由於以上原因,现时尚未完成收购广东物业。高先生已确认,彼得悉广东物业的现
有状况,因此广东物业将由本公司按「现有情况」基准出售。
於金源之投资
金源乃上海鸿洋置业有限公司(为丽园之发展商及营运商)全部已发行股本中
99%之法定及实益拥有人,而丽园乃位於中国上海市通州路188号之发展项
目。本公司於是项投资之原始成本为38,000,000港元,其中约
30,470,000港元以向金源提供股东贷款之方式支付,余额则为购入金源
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缴足股本中14.15%之代价。本集团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及
七月以及二零零五年二月分三期派付方式收取股息7,790,000港元及人民
币900,000元。截至本公布日期,金源倘未向本集团偿还股东贷款及/或进
一步派付股息。
丽园之楼面面积为186,000平方米。根据上海鸿洋置业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
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出之函件及其後口头确认,於本公布日期,总楼面面积约
3,485平方米之物业及约200个泊车位仍未售出。因此,大部分丽园物业仍
未售出。
高先生已确认彼知悉上述金源之股息分派及偿还股东贷款之情况,协议将不会受本
公布所述资料影响。
本集团现时有意长期持有於富冠集团之投资。然而,正如本集团处理其他投资一样
,倘在当时情况下将本集团於富冠集团之投资变现能够带来丰厚溢利及/或该变现
被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本集团可能将该项投资变现。
富冠收购须待若干条件达成後方告完成。尽管董事预期现阶段达成任何该等先决条
件不会遇上任何问题,然而,本公司对富冠收购能否进行仍抱持审慎态度。因此,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根据高天国先生(非常重大收购之卖方)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三日发出之函件,高先
生已确认:
(i) 彼已完成/或已促成完成彼应就盈有限公司及鹰龙有限公司所作之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