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非收购、购买或认购东成控股有限公司证券的邀请或建议。 ORIEN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东 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5) 非常重大收购 及 恢复买卖 该等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买方及粤丰就 收购事项订立之框架协议。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订立协议如下: 1. 本公司与买方一就本集团以代价316,000,000港元收购天宇全 部已发行股本与卖方一订立协议一,天宇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智光间接持有东莞东 城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及股东贷款(如有);及 2. 本公司与买方二就本集团以代价122,000,000港元收购华创全 部已发行股本与卖方二订立协议二,华创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日丰间接持有东莞科 伟全部已发行股本40%及股东贷款(如有)。 该等协议项下之收购事项须待适当及全面遵守该等协议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后,方告 完成。协议之相关条款及条件见下文所载。 根据上市规则,各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9条,该等协议须待(其中包括)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告完 成。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收购事项须待达成若干条件后方告完成,因此可能会或 可能不会完成,彼等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通函将尽快寄发予股东。 暂停及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暂停买 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 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在联交所之买卖。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买方及粤丰就 收购事项订立框架协议。除:(a)下文「完成之先决条件」一节所载之该等协议 之条件(c)、(e)、(f)、(g)、(h)及(j);及(b)就天宇、华 创及其各自之附属公司之业务及财务事项作出之标准陈述、保证及承诺外,该等协 议之其他条款与框架协议所议定者一致。 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之该等协议 该等协议之日期 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 协议一订约各方 本公司、买方一(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卖方一 协议二订约各方 本公司、买方二(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卖方二 根据协议一将予收购之资产 天宇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天宇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智光间接持有东莞东城全部已发 行股本之40%及股东贷款(如有) 根据协议二将予收购之资产 华创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华创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日丰间接持有东莞科伟全部已发 行股本40%及股东贷款(如有) 会计处理基准 於完成时,天宇将成为买方一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一须按综合基准计入於天宇之 投资,天宇将持有智光全部已发行股本及间接持有东莞东城已发行股本40%。 於完成时,华创将成为买方二之全资附属公司及买方二须按综合基准计入於华创之 投资,华创将持有日丰全部已发行股本及间接持有东莞东城已发行股本40%。 根据该等协议条款,於完成协议时,买方将分别对东莞东城及东莞科伟有财务、营 运及管理控制权,其形式符合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之要求。 本公司已就会计处理法(与建议收购完成时本公司於东莞东城及东莞科伟之潜在权 益对比)正式向其核数师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叶冯」)徵询意见。 陈叶冯确认,在该情况下,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27号,本公司於建议收购完成时 於东莞东城及东莞科伟之潜在权益将在其财务报表呈报。因此,本公司将根据本公 司之会计政策把东莞东城及东莞科伟入账列作其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