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二零零六年 截至二零零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於二零零六年 於二零零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约人民币百万元 约人民币百万元 东莞东城: 除税前及除税后溢利/(亏损) 12 (56) 资产净值 42 49 东莞科伟: 除税前溢利/(亏损) 5 (5) 除税后溢利/(亏损) 4 (5) 资产净值 59 55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及发展、饼食、一般贸易、顾问业务,最近开始从事发电 业务。 如本公司日期分别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及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五日之公布及通函所 述,本集团於二零零六年对环保相关项目重新产生兴趣,并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完成收购两家热电共生发电厂。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本集团订立协议收 购天瀚发展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之44%权益,其中包括於一间将从事风力发电业 务之公司的投资。上述收购事项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日在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获 股东批准,并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日完成。 收购事项涉及收购两个环保发电项目,该等项目均获持续十分注重发展环保发电项 目之中国政府之支持,并符合本集团之业务计划。收购事项之完成将令本集团有机 会投资於不同环保发电技术项目及进一步发展其於该等项目之权益及专业技术。 未来计划 作为业务计划之一部份,本集团将继续发掘及评估可能对本集团带来理想潜在及/ 或长远利益之新业务及投资机会。目前,本集团亦正评估及考虑日后可能收购之其 他发电厂及环保项目,而其中部份现时由中电及/或其相关人士拥有。 本公司现正就上述项目之潜在收购进行初步之磋商,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协定任何最 终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刊发公布。 本集团有意配发及发行新股份及/或本公司之可换股债务证券,倘落实有关之配发 及发行,所得款项将可用於支付上述潜在收购之部分或全部代价。当本公司认为合 适时,可考虑透过供股及/或公开发售及/或其他认为有效合适之方式进一步筹集 资金。本公司将就此按上市规则另行发表公布。 一般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各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根据该等协议完成收购事 项须经(其中包括)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4.49条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概 无股东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并酌情批准收购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9条之规定,载有(其中包括)收购事项详情、天宇及其 附属公司之会计师报告、华创及其附属公司之会计师报告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 函将尽快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收购事项须待若干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可能会或 可能不会完成,彼等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暂停及恢复股份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股份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於联交 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四日 (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起恢复股份在联交所之买卖。 本公布所用之词汇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本集团根据该等协议条款自卖方收购(a)东莞东城;及 (b)东莞科伟各自已发行股本之40% 「协议一」 指 本公司、买方一与卖方一就卖方一以代价 316,000,000港元向本集团出售东莞东城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而 订立之正式协议 「协议二」 指 本公司、买方二与卖方二就卖方以总代价 122,000,000港元向本集团出售东莞科伟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而 将订立之正式协议 「该等协议」 指 协议一及协议二 「联系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法国巴黎百富勤」 指 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从事第1类(证券买卖)及第6类(为企业融资提供 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银行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