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RIENT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东成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5) 延迟寄发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之通函 本公司宣布,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东城及科伟会计师报告以及备考财务报表,以 载入通函,故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之规定 ,从而可将寄发通函予股东之时间延迟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谨此提述东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之公布 (「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收购东莞东城东兴热电有限公司(「东城」)及东 莞市科伟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科伟」)各自全部已发行股本之40%之非常重大 收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语与公布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38条,本公司须於刊发公布后21日内(即二零零七年六 月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本公司通函(「通函」)。由於需要额外时间落实东城 及科伟会计师报告以及备考财务报表,以载入通函,故通函将延迟寄发。 经与本公司申报会计师就落实上述财务报表所需之预期时间进行磋商后,本公司已 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38条之规定,将寄发通函予股东之 时间延迟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 东成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蒋智坚 香港,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於本公布日期, 执行董事为李小琳女士、黎亮先生、赵新炎先生、王浩先生及岳 士礼先生;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敬伟博士、黄国泰先生及朱嘉荣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