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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利国际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0-04 1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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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RUL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3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信利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永业街1至3号忠信针织中心2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作出修订)以下将提呈之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本公司与林伟华(「认购方」)所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呈交本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据此,本公司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方同意就按每股认购事项股份1.18港元之认购价(「认购价」)认购本公司168,800,000股新股份(「认购事项股份」))所载之条款及条件获达成後:

i. 批准、确认及追认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事项;

ii. 批准认购协议项下之全部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根据认购协议向认购方配发及发行认购事项股份之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及授权董事根据认购协议向认购方配发及发行认购事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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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本公司董事(「董事」)於其认为必要、适宜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为实行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使其生效或与之有关之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该执行董事之任何代表授出清洗豁免(定义见下文)後及在可能对其施加之任何条件规限下,批准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6豁免注释1,豁免认购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因认购方根据认购协议认购认购事项股份而可能导致就认购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动人士尚未拥有或同意收购之全部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向本公司股东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之责任(「清洗豁免」),及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可於其认为就实行有关清洗豁免或其附带之任何事宜及使之生效或与之有关而言属必要、适宜或合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情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承董事会命

信利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林伟华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彼为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之持有人)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代其投票,惟须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规限。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股东。

2.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方可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会被拒绝受理,而排名先後则按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之排名次序厘定。

3. 认购方、其联系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包括黄邦俊先生及其配偶、张达生先生以及李建华先生及其配偶)於1,370,244,5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43.91%)将就大会上所提呈有关批准认购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包括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之相关普通决议案及相关特别决议案放弃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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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公司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之正本或经核证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该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规定,以上决议案将由股东以按股数表决方式作出决定。

6. 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7.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交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林伟华先生、黄邦俊先生及张达生先生;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李建华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锺锦光先生、叶祖亭先生及香启诚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