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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2021-08-23 00:00:00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与首钢集团订立授信总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地同意自行或促使其附属公司向首钢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本金总额最多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相等于约港币2,410,000,000元)之融资,为期三年。

于本公告日期,首钢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84%。首钢集团为首钢控股之控股公司,因此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授信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授信总协议项下融资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授信总协议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公告、申报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将成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授信总协议之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授信总协议之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通函,当中载有(其中包括)授信总协议之详情、获委任以就授信总协议之条款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之函件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授信总协议之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