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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019-06-28 00:00:00

兹提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刊发的有关中国电信已获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5G)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建议修订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条款。

同时,董事会宣佈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建议对公司章程有关购回公司股份的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建议删除公司章程第14条有关经营范围中基础电信业务的表述以及第30条至第33条内容,并以下列内容取代: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基础电信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经营800MHzCDMA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CDMA2000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FDD),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卫星固定通信业务,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当按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购回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由于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英文本为非正式译本,仅供参考,如公司章程之中文本与英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符,概以中文本为准。

上述对公司章程之建议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及批准。当中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详情之通函连同特别股东大会通告将适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通过相关特别决议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