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民筑友智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之公告(「该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载者具相同涵义。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框架协议条款之进一步资料;(ii)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就框架协议(包括建议供应安排年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之推荐意见;(iii)独立财务顾问发出之意见函件,当中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就框架协议(包括建议供应安排年度上限)之意见;及(i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及审定将予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预期通函将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