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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 修订代表委任表格

2019-04-08 00:00:00

兹提述恒都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刊发的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原有代表委任表格」)。

本公司谨此澄清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中出现之无意之文书错误,载列如下(改动已标示下划线以方便参考):

于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之英文版本(「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中之第2(iii)项决议案应为「To re-elect Mr.Lee Chung Nai,Jones,as an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Director」而非「To re-elect Mr. Lee Chun Nai, Jones, as an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Director」。该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之中文版本「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中文)」所列之相应决议案则准确无误。

为此,股东週年大会适用之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之英文版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将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寄发予本公司股东(「股东」)。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亦将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八日刊登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perennial.todayir.com)内。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中文)将不会作任何修订。

股东週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仍维持不变。

使用代表委任表格之中文版本之股东务请注意以下各点:

(1)如股东已填妥并妥为交回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中文),则其将被视为股东交回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于此情况下,股东毋须重新交回任何其他代表委任表格。

(2)如股东尚未填妥及交回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中文)及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週年大会,务请按原有代表委任表格(中文)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有关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文件的认证副本,最迟须于股东週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使用代表委任表格之英文版本之股东务请注意以下各点:

(1)如股东尚未填妥及交回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及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週年大会,务请按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有关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文件的认证副本,最迟须于股东週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于此情况下,股东毋须交回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

(2)已填妥并妥为交回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之本公司股东务请注意:

(i)倘并无填妥及妥为交回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或倘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迟于股东週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何者适用)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而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倘已正确填妥并交回,则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将被视为股东交回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惟上述第2(iii)项决议案除外。股东之委任代表将有权就上述第2(iii)项决议案根据股东给予之指示或自行酌情投票;及

(ii)倘填妥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并于股东週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何者适用)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则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将取代股东先前交回之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倘已正确填妥,将被视为股东交回之有效代表委任表格。

(3)股东务请注意,填妥并交回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及╱或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后,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週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何者适用),并于会上投票,于该情况下,则股东的原有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及╱或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英文)将被视为已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