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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

2020-01-21 00:00:00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李扬女士(「李女士」)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主席」),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女士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李女士, 27岁,于二零一五年毕业于萨塞克斯大学(University of Sussex)并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彼于二零一六年在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取得国际企业管治及金融监管法律硕士学位。李女士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九年五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间大型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彼由二零一八年六月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亦为凤凰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于越南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主席,且自二零一九年六月起为瑞鑫环球有限公司(本公司于香港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李女士为李伟民先生之女儿,于本公告日期,李伟民先生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李女士已就担任执行董事及主席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服务合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为期三年,并须退任及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膺选连任。诚如服务合约所载,李女士有权收取年度酬金2,400,000港元(由董事袍金每年600,000港元及担任主席之酬金每年1,800,000港元组成)、其他福利及酌情花红。彼之薪酬组合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并参考李女士之资格及经验、其职责及责任、现行市况及相关业内薪酬基准后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李女士(i)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i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i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亦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之任何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有关于委任李女士之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及联交所注意,亦无有关李女士之额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段予以披露。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李女士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