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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XI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2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上午十一时正在香港湾仔道133号卓凌中心18楼举行股东(「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
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作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李伟民先生(「票据持有人」)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十二日订立之进一步修订契据(「二零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内容有关建
议修改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到期、本金总额为158,400,000港元之尚未行
使零息可换股票据(「可换股票据」)之若干条款及条件(经日期为二零一四年
十一月十四日之修订契据及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之进一步修订契
据所修订)(二零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详情载於本公司刊发日期为二零一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之通函内,二零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
大会,并已注明「A」字样及经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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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同意修改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
以及联交所批准根据经修改之可换股票据条款及条件可能发行之本公司股份
(「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特定授权(「特定授
权」),以於本金额为158,400,000港元之尚未行使可换股票据所附之兑换权按
兑换价每股兑换股份0.011港元获行使时,根据经二零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
修订之可换股票据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可能配
发及发行之兑换股份(惟特定授权将附加於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
年六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现有一般授权,且不会损害
或撤回有关授权),以及就发行及配发兑换股份作出一切有关事宜及行动,并
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
(c)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其认为就执行二零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及╱或使二零
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之条款或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要、合适、
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进一步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
或进一步文件,以及采取一切步骤,并在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利益之情况
下,同意有关修改、修订或豁免与二零一八年进一步修订契据有关之事宜。」
2. 「动议:
(a) 透过增设额外30,000,000,000股新股份(其於配发及发行後将在所有方面与现
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以将本公司法定股本由300,000,000港元(分为每股面值
0.01港元之30,000,000,000股普通股(「股份」))增加至600,000,000港元(分为
60,000,000,000股股份)(「增加法定股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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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其认为就执行增加法定股本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适
宜或权宜或与此有关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
件。」
承董事会命
瑞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黄汉水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
上投票。倘若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则委任书须注明获委任之各名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
别。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倘若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
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但无论如何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22楼,方为有效。本公司股东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亲自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
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遭撤回。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王兆峰先生(主席)、林日强先生及黄汉水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志辉先生、刘艳芳女士及张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