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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医务有关收购物业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7-09-25 08:02:00

交易

於2017年9月23日,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代理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57,165,000港元。主要於香港从事物业投资的目标公司为物业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於临时买卖协议日期前12个月期间内(包括该日)订立,根据上市规则计算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计算。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与(a)交易(个别计算)及(b)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合并计算)各自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等於或高於5%但低於25%,因此(a)交易(个别计算)及(b)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合并计算)各自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条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要求,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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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7年9月23日,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及代理订立临时买卖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57,165,000港元。

临时买卖协议

日期: 2017年9月23日

订约方: (1) 卖方

(2) 买方

(3) 代理

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代理及彼等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临时买卖协议

的条款:

根据临时买卖协议,完成时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主要於香港从事物业投资的目标公司为物业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

卖方及买方已同意於2017年11月24日或之前订立正式买卖协议。

物业: 物业为位於香港上环永乐街148号南和行大厦12楼的第1、2、3、4及5号办公室。

物业为建筑面积约5,150平方英尺的商业物业,拟用作本集团写字楼。

代价及付款

时间表:

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代价为57,165,000港元,须由买方以下列方式向卖方支付:

(a) 签署临时买卖协议後,买方已向卖方支付初始订金2,781,000港元;

(b) 其他订金2,935,500港元须由买方於2017年10月9日或之前向卖方支付;及

(c) 结余51,448,500港元须由买方於完成时以临时买卖协议规定的方式向卖方支付。

代价乃由买方及卖方参照上环可用的类似性质物业的现行市场价格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公平磋商後厘定。代价已╱将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

交易条件: (a) 临时买卖协议条件之一为卖方须於签署临时买卖协议後45个工作天内,提供(i)物业若干部分盖有印章的租赁协议,而有关租赁协议期限将不迟於2018年6月30日届满;或(ii)已签署交还协议或租户函件,致使租户须於2018年6月30日或之前交还物业若干部分。倘卖方未能提供上述文件,买方将有权终止临时买卖协议,而毋须向卖方及代理作出任何赔偿。卖方亦将退还买方支付的所有订金,且不会采取任何行动就损失提出申索或寻求执行特定履约。

(b) 完成须待达成以下先决条件後方可作实:

(i) 买方已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对结果感到满意;

(ii) 卖方已促使目标公司提供及证实物业的有效业权;及

(iii) 根据适用的法律及规例,本公司已获得交易的所有必要批准及同意(包括股东批准)。

完成: 完成将於2018年1月10日或之前落实。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为香港领先企业医疗保健解决方案提供者之一,与多家机构及保险公司合作,为有关成员、雇员及保单持有人设计及管理企业医疗保健福利计划,并向彼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买方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

目标公司为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主要於香港从事物业投资。目标公司的唯一资产为物业。

目标公司的财务资料

下表载列目标公司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期间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若干经审核及未经审核财务资料(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截至2017年3月31日 2015年10月28日止年度 (注册成立日期)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经审核) (经审核)收入 1,070,105 —除税前溢利╱(亏损) 150,146 (38,308)除税後溢利╱(亏损) 不适用* (38,308)

於2017年3月31日 於2016年3月31日(未经审核) (经审核)净资产╱(资本亏绌) 111,839 (38,307)

* 并非由目标公司提供

於完成後,目标公司将成为买方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进行交易的理由

本集团目前正租赁中环及上环的物业作为写字楼。

本集团目前租赁中环永安集团大厦其中一层全层,当中楼面面积约三分之二用作综合医务中心,而楼面面积余下三分之一占用作办公室用途。

诚如2017年4月公告所述,本集团已购入南和行大厦18楼。诚如2017年4月公告所述,本集团计划於2018年3月将其大部分办公室职能搬迁至南和行大厦18楼。然而,南和行大厦18楼的楼面面积仍不足以让本集团将其所有业务行政职能集中於同一地点。藉透过买方收购目标公司而购置同一大厦的物业,本集团将能够将其所有业务职能安置於同一地点,从而令本集团得以进一步加强其控制及营运效率。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交易及临时买卖协议的条款(包括代价)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乃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由於概无董事於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并无任何董事就批准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过往交易

於2017年4月13日,联合医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及代理订立2017年4月协议,据此联合医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卖方收购Excellent City Limited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56,650,000港元(不包括印花税及相关开支)。有关2017年4月协议的详情,请参阅2017年4月公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於临时买卖协议日期前12个月期间内(包括该日)订立,根据上市规则计算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计算。

由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与(a)交易(个别计算)及(b)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合并计算)各自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等於或高於5%但低於25%,因此(a)交易(个别计算)及(b)交易及2017年4月交易(合并计算)各自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条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要求,但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规定,以下词组应具有以下涵义:

「南和行大厦18楼」指南和行大厦18楼若干楼面面积

「代理」指Midland Realty (Comm. ) Limited

「2017年4月协议」指联合医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卖方及代理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的临时买卖协议

「2017年4月公告」指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的公告

「2017年4月交易」指联合医务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2017年4月协议的条款向卖方收购Excellent City Limited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22),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指完成交易,即於2018年1月10日或之前

「代价」指买方根据临时买卖协议条款就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应付卖方的款项57,165,000港元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物业」指香港上环永乐街148号南和行大厦12楼第1、2、3、4及5号办公室

「临时买卖协议」指卖方、买方及代理就交易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9月23日的临时买卖协议

「买方」指eClaims (Hong Kong)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Way Spread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为卖方的直接全资拥有公司及物业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

「交易」指买方根据临时买卖协议的条款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卖方」指Liu Wai Lun, Jeffrey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