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9月8日有关本公司公众持股量之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告所使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刊发该公告後,Snow Lake集团进一步向本公司澄清(其中包括):
(a) 按身为Snow Lake Capital及Snow Lake Capital (HK)之100%投票股份之持有人计算,马先生被视为於118,132,000股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5.96%)中拥有须予知会权益;及
(b) 马先生於118,132,000股股份的部分权益(即84,476,000股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1.41%)来自现金结算股权衍生工具(仅附带股份的经济风险,并无投票权),因此,马先生於84,476,000股股份的权益源自现金结算股权衍生工具,且仅有权控制行使33,656,000股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於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的4.55%)。
根据Snow Lake集团迄今提供的资料,就确定本公司的投票权而言,马先生及Snow Lake集团仅有权控制33,656,000股股份(占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总投票权的4.55%),因而就上市规则第8.24条而言,属於公众股东界定的范围。按此基准,根据本公司迄今可得的资料,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的公众持股量应为32.63%,符合上市规则第8.08 (1) (a)条项下之公众持股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