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7年2月27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所有列载於2017年2月8日的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的决议案均以一股一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赞成 反对
1.
在本通告所载第2至3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 307,304,186(99.99%) 2,001(0.0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联合医务管理买卖协议(定
义见本公司致本公司股东日期为2017年2月8日的通
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通函副本已呈交
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注有「B」
字样的联合医务管理买卖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及文件;
(b) 批准、确认及追认联合医务管理第三买卖协议
(定义见通函,注有「C」字样的联合医务管理第
三买卖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
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
(c) 批准、确认及追认联合医务中国认购协议(
定义见通函,注有「D」字样的联合医务中国认购
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
(d) 批准、确认及追认联合医务(北京)认购协议
(定义见通函,注有「E」字样的联合医务(北京
)认购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
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
(e) 批准、确认及追认联合医务中国股东协议(
定义见通函,注有「F」字样的联合医务中国股东
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
别)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
(f) 批准、确认及追认联合医务(北京)经修订及
重列股东协议(定义见通函,注有「G」字样的联
合医务(北京)经修订及重列股东协议副本已呈交
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其项下拟进
行交易及文件;
(g)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签署、签立、完善、
交付、磋商、同意及采取其认为或全权酌情认为合
理、必要、适宜或合宜的一切有关文件、契据、行
动、事宜及事情(视情况而定)以执行及╱或落实
联合医务管理买卖协议、联合医务管理第三买卖协
议、联合医务中国认购协议、联合医务(北京)认
购协议、联合医务中国股东协议及联合医务(北京
)经修订及重列股东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
文件,并作出本公司有关董事全权酌情认为恰当的任何更改。
2在本通告所载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 307,304,216(99.99%) 2,001(0.0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营运服务主协议(定义见
通函,注有「H」字样的营运服务主协议副本已
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项下
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
(b) 批准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签署、
签立、完善、交付、磋商、同意及采取其认
为或全权酌情认为合理、必要、适宜或合宜的
一切有关文件、契据、行动、事宜及事情(视
情况而定)以执行及╱或落实营运服务主协议
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并作出本公司
有关董事全权酌情认为恰当的任何更改。
3.在本通告所载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的前提下, 307,304,216(99.99%) 2,001(0.01%)
(a) 批准、确认及追认医疗服务及管理协议
(定义见通函,注有「I」字样的医疗服务及
管理协议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
签以资识别)项下拟进行持续关连交易、其项
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以及建议年度上限(定义见通函);
(b) 批准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签署、签
立、完善、交付、磋商、同意及采取其认为
或全权酌情认为合理、必要、适宜或合宜
的一切有关文件、契据、行动、事宜及事
情(视情况而定)以执行及╱或落实医疗
服务及管理协议、建议年度上限以及其项
下拟进行交易及文件,并作出本公司有关
董事全权酌情认为恰当的任何更改。
附注:
(a) 由於第1项至第3项决议案均获得大部分票数投票赞成,因此所有决议案已正式获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b) 本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股份」)总数为736,000,000股。
(c) 根据通函所载,Pinyu Limited、Healthcare Ventures Holdings Limited、曾安业先生及李家聪先生须要并已於股东特别大会放弃投票。於股东特别大会当日,Pinyu Limited、Healthcare Ventures Holdings Limited及李家聪先生分别持有110,411,000股、110,411,000股及900,000股股份,占股份持有人投票权总额分别约15.00%、15.00%及0.12%,而曾安业先生并无持有任何股份。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可於会上对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为514,278,000股。
(d) 概无股份赋予股份持有人权利以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任何决议案。概无本公司股东於通函中表明彼等打算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
(e)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担任点票的监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