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 2016 年 1月 28 日 , 本 公 司 透 过 恒 生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银 行 )收 购 债 券 , 代 价 为30,030,000港元。由於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超逾5 %但低於25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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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事项
於2016年1月28日,本公司透过恒生银行( 作为托管银行 )收购中国银行( 通过其悉尼分行行事 )发行的债券,代价为30,030,000港元( 包括按债券本金额的佣金 )。债券的本金总额为30,000,000港元,按年利率0.98厘计息,而债券的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於本公告日期,债券已被赎回,而本公司亦已根据债券收取所得款项总额约30,146,597港元( 包括应计利息)。
进行收购事项的原因及裨益
进行收购事项旨在就资金管理目的分配本集团的盈余现金储备。收购事项属保本性质,利用本集团若干暂时闲置资金,并於收购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营运资金或本集团主要业务营运的前提下进行。收购事项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拨资。收购事项有利於改善资金使用效率,并从本集团暂时闲置资金产生投资回报。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一方面能根据债券产生较香港定期银行存款更佳的回报,另一方面能在适时赎回或出售债券方面保留灵活弹性。
因此,董事认为,收购事项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而收购事项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为香港前列的企业医疗保健解决方案提供者之一,与多家机构及保险公司合作,为有关成员、雇员及投保人设计及管理企业医疗保健福利计划,并向彼等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有关中国银行的资料
根据互联网可得资料,中国银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持牌银行。中国银行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并透过其附属公司进行投资银行、保险及其他业务。
有关恒生银行的资料
根据互联网可得资料,恒生银行为根据香港法例成立的持牌银行。恒生银行主要从事商业及零售银行业务,并向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
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中国银行、恒生银行及其各自的最终主要实益拥有人,均是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由 於 收 购 事 项 的 一 项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第 14.07 条 )超 逾 5 % 但 低 於25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本公司收购债券
「中国银行」 指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88 ),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债券」 指 本 公 司 透 过 恒 生 银 行( 作 为 托 管 银 行 )收 购 中 国 银 行( 通 过 其 悉 尼 分 行 行 事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金 总 额 为30,000,000港元
「本公司」 指 联 合 医 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 : 722 ), 根 据 开 曼群岛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恒生银行」 指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 ),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主板」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