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一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君悦厅Ⅲ及Ⅳ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下列事宜: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2.0港仙。
3.(a)重选孙耀江医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郭卓君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重选李家聪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相应董事薪酬。
4.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5.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第(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的规定,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回其股份;
(b)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授权而获许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通过本决议案之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如其後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进行,根据上文(a)段,於紧接该合并或分拆之前一日与後一日可购回股份之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6.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上文(a)段之授权将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授权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惟根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
(ii)於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而行使任何购股权;及
(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需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如其後有任何股份合并或拆细进行,根据上文(a)段所述的授权,於紧接该合并或分拆之前一日与後一日之可发行股份之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决议案所载之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於本公司董事订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所持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比例提呈之股份要约(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待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依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上,加入本公司依据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提述的授权可回购股份数目,惟此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1.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主席决定容许有关纯属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另当别论)。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布。
2.凡有权出席以上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委任代表或超过一名委任代表(倘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作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如委任代表超过一位,则须於有关委任表格上注明每位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在举手表决方面,每名亲身出席之股东(或倘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之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均可投一票,倘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而委派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则每名委任代表於举手表决时均可各投一票。就投票而言,亲身与会的各股东或受委代表或法团(透过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有权就其所持各缴足股款股份投一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4.为厘定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2016年11月8日(星期二)至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於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为确定获派建议的末期股息的资格(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将於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至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的末期股息,请确保在不迟於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