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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医务采纳股份奖励计划

2016-06-30 17:43: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6月30日,已议决采纳股份奖励计划(「该计划」),作为肯定本集团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受聘专家及雇员)的贡献及给予奖励的方法。根据该计划将予授出的股份将由受托人以本集团提供的现金於公开市场购入,并以信托形式代获选参与者持有,直至该等股份根据该计划条文归属予相关获选参与者为止。

该计划须由董事会及受托人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管理。

监於该计划不涉及授出有关任何本公司新股份的购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其并不构成购股权计划,因此毋须遵守有关规则。采纳该计划毋须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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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股份奖励计划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2016年6月30日,已议决采纳该计划,据此将予授出的股份将由受托人以本集团提供的现金於公开市场购入,并以信托形式代获选参与者持有,直至该等股份根据该计划条文归属予相关获选参与者为止。

该计划须由董事会及受托人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管理。

计划规则概要

(1)主旨及目标

该计划旨在肯定若干合资格人士(不包括除外人士)作出的贡献并给予奖励,为本集团的持续经营及发展挽留合资格人士,以及为本集团的增长及进一步发展吸引合适人才。

(2)该计划的合资格人士

根据该计划,董事会可不时全权酌情挑选合资格人士(不包括除外人士)作为获选参与者参与该计划,并按其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有关数目以及有关条款及条件及在其规限下,向任何获选参与者授出有关数目的奖励股份。获选参与者应涵盖本集团(i)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层);(ii)受聘专家及(iii)雇员。

(3)行政管理

该计划须由董事会及受托人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管理。董事会可透过授权代表就有关该计划及信托的运作及行政事宜向受托人发出指示或通知。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条款,受托人应持有股份及其中所产生的收入。

(4)计划上限

倘进一步授出奖励股份会导致董事会根据该计划授出的股份面值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二(2%),则董事会不得进一步授出奖励股份。

根据该计划每年可授予每名获选参与者的股份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一(1%)。

(5)该计划的运作

董事会可不时全权酌情挑选任何合资格人士(不包括除外人士)参与该计划,并按其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有关数目以及有关条款及条件及在其规限下,向任何获选参与者授出有关数目的奖励股份。

董事会可不时促使本集团以结算或其他方式出资,将注资金额投入信托,此等资金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可用於购买股份以及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所载其他用途。受托人将不时向董事会更新有关已购买股份数目及有关股份购入价的资料。按此购买的股份及於完成购买後的任何资金余额将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

(6)归属奖励股份

在该计划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下,以及向有关获选参与者所施加有关归属奖励股份的所有条件获达成(或豁免)的前提下,受托人代表获选参与者分别持有的奖励股份将归属予获选参与者。

倘股东正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藉以考虑有关本公司自愿清盘的决议案(除非为於有关情况下进行合并或重组,而其後本公司所承担责任、资产及负债大部分转让予继任公司则作别论)或本公司被颁令清盘,则董事会须酌情决定奖励股份是否归属予获选参与者及该等奖励股份将归属的时间。

(7)奖励失效

倘於归属日期前或当日发现获选参与者为除外人士,或根据计划规则被视作不再为合资格人士,则已授予该获选参与者的相关奖励将立即自动失效。

(8)限制

倘上市规则及所有不时适用的法例的任何守则或规定禁止进行股份交易,则董事会不得根据该计划授出任何奖励,亦不得向受托人发出购入任何股份的指示。

(9)投票权

受托人不得就根据信托持有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於奖励股份)行使投票权。

(10)年期及终止

该计划自采纳日期起计10年内有效及生效,惟董事会可根据信托契据决定提早终止。

股份奖励计划终止後,不得再根据该计划授出奖励股份,而根据该计划授予获选参与者的所有奖励股份将继续由受托人持有,并根据奖励的条件归属予获选参与者。信托期届满後,信托基金余下所有股份(不包括受限於归属予获选参与者的任何奖励股份)将由受托人出售,全部所得款项净额(扣除相关开支後)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为免生疑问,受托人不会向本公司转让任何股份,本公司亦不会以其他方式持有任何股份。

上市规则涵义

监於该计划不涉及授出有关任何本公司新股份的购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其并不构成购股权计划,因此毋须遵守有关规则。采纳该计划毋须股东批准。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指2016年6月30日,即董事会就设立该计划采纳计划规则当日;

「奖励」指董事会根据该计划授予获选参与者的奖励股份;

「奖励股份」指就获选参与者而言,董事会所授出有关数目的股份;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就该计划而言,包括获正式授权的委员会或附属委员会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士,以不时管理该计划;

「本公司」指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722);

「注资金额」指董事会不时厘定本集团以结算方式或根据该计划获准向信托注资的其他方式向信托支付或提供的现金;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合资格人士」指於信托期内任何时间,(i)本集团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层);(ii)本集团任何受聘专家;及(iii)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雇员;

「除外人士」指居住於根据当地法例或规例不得按该计划的条款授出奖励股份及╱或归属及转让奖励股份,或董事会或受托人(视乎情况而定)认为为遵守当地适用法例或规例,排除该合资格人士属必要或权宜的任何合资格人士;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剩余现金」指信托基金中尚未用作购入任何股份的现金;

「该计划」指董事会於2016年6月30日采纳的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经不时修订;

「计划规则」指有关该计划的规则,经不时修订;

「获选参与者」指董事会挑选的合资格人士,以参与该计划并根据该计划获授奖励;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附属公司」指目前及不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具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5条所赋予涵义)的公司,不论是否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

「信托」指信托契据构成的信托;

「信托契据」指本公司与受托人所作出及订立的信托契据(经不时重列、补充及修订);

「信托基金」指根据信托持有并由受托人为雇员(不包括除外人士)的利益管理的资金及财产,包括但不限於:

(a)受托人以剩余现金就信托购入的所有股份及自以信托持有的股份产生的有关其他以股代息收入(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宣派的红利股份及代息);

(b)任何剩余现金;

(c)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将予归属或并未归属予获选参与者的任何奖励股份或其他财产;及

(d)不时代表上文第(a)、(b)及(c)项的所有其他财产;

「受托人」指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任何额外或替代受托人,即信托契据指明信托当时的受托人;及

「归属日期」指就获选参与者而言,根据该计划彼有权享有获归属的奖励股份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