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1. 提名委员会旨在协助、识别及甄选合适人选担任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及就此向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制定本公司之提名指引及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同时监督本公司之提名指引。
组成
2. 提名委员会须不时由董事会委任,并须至少由三(3)位成员组成,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每位成员均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规定之独立性要求。
3. 董事会应委任董事会主席或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提名委员会主席(「主席」)。
会议
4.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为提名委员会之秘书。
5. 提名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
6. 提名委员会全部会议应由主席(如彼缺席,则由主席指定的委员)主持。主席应负责带领提名委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准备议程及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倘提名委员会会议处理主席继任事宜,则主席不得主持该会议。
7. 除特别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的细则(不时作出修订)有关规范董事会会议及程式的规定,亦适用於提名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式。
会议通知
8.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由公司秘书应主席之要求召开。
9. 就定期会议及在所有其他可行的情况下,会议的通知、议程及相关委员会文件应在拟举行会议日期的至少三(3)天前(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较短时间内)全部送交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
法定人数
10. 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成员人数为两(2)位。倘出席正式召开之提名委员会会议之人数已达法定人数,会议有权行使全部或任何归属於提名委员会或其可行使之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与管理层沟通
11. 提名委员会应有可全面与管理层沟通的权利,并在有需要或适宜的情况下邀请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人士列席其会议。
12. 本公司须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供其履行於本文件所载之职责。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责任,开支由本公司承担。
汇报程式
13. 提名委员会应按年度评价及评估委员会的效能及该等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充足程度,并向董事会提议任何修订建议。
14. 提名委员会的全部会议记录及该等会议的个别出席记录应由公司秘书编制及保管,并应於提名委员会任何会议完结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送交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在任何董事会成员发出合理通知下,於任何合理时间内供查阅。
15. 提名委员会之会议记录须详细及足够地记录所考虑之事项及达成之结果,包括曾提出之疑虑或曾表达之相反意见。委员会会议举行後须於合理时间内传送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终版本予提名委员会成员分别作评阅及保存。
16.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惟因法律或法规对其作出汇报之能力造成限制者除外(例如因监管规定造成之披露限制)。
授权
17.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就董事委任提名、甄选及推荐董事候选人而将予采纳之程序、过程及标准向董事会提出推荐意见。
股东周年大会
18. 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回应股东对提名委员会事务的提问。倘主席未能出席,则须由另一位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倘其未能出席)获其正式授权之人士出席。
责任及职责
19. 提名委员会须履行下列职责:
(a) 定期及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之结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补充本公司之企业策略;
(b) 制定物色及评核董事候选人资格标准及评估董事候选人之条件,包括但不限於评估董事会之技能、知识和经验之平衡,并按评估结果,就个别委任编制角色及所需能力之说明;
(c) 物色符合资格或适合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个别人士,甄选获提名董事候选人及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d)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以厘定彼等之资格;
(e) 就董事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
(f) 持续检讨本公司的领导层(包括行政及非行政人员)需要,确保本公司保持有效市场竞争力;
(g) 全面掌握对本公司及其业务所在市场有影响的最新策略事宜和商业转变;
(h) 确保非执行董事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时收到正式聘书,当中列明董事会对彼等付出之时间、在委员会之服务,以及参与董事会会议以外之活动之期望;及
(i) 检讨及评核本公司企业管治指引是否足够,并就任何建议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审批。
一般事项
20. 提名委员会须於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
21.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的细则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修订及补充该等职权范围,惟有关对该等职权修订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修订作出之前,提名委员会已采取的行动或已经通过的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