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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医务审核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5-11-26 06:42:00

宗旨

1. 审核委员会旨在协助联合医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之董事会(「董事会」)制订正式及透明之安排,以考虑董事会将如何运用有关财务汇报及内部监控的原则,以及维持与本公司核数师之间之恰当关系。

组成

2. 委员会至少由三(3)位成员组成,当中包括非执行董事。大部份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名成员均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规定之独立性要求。此外,审核委员会中至少有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条有关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规定。

3. 审核委员会的主席(「主席」)必须由董事会委任并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4. 审核委员会成员受委任时须具备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训练。

5. 本公司现时所委聘之核数师事务所之前任合夥人,不得:

(a) 於其终止成为该核数师事务所的合夥人之日;或

(b) 不再於该核数师事务所拥有任何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後者为准)起计一年期内出任审核委员会成员。

会议

6.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须为审核委员会之秘书。

7. 审核委员会会议须由公司秘书应主席之要求召开。

8. 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审核委员会会议,就(包括但不限於)(a)将要公开的任何本集团之财务资料;(b)拟进行任何本集团有重大财务後果的交易;及(c)有需要时,董事会、任何一位审核委员会成员或外聘核数师皆可在彼等认为有需要时要求召开审核委员会会议。

9. 除特别指明外,载列於本公司的细则(不时作出修订)有关规范董事会会议及程序的规定,亦适用於审核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

10. 本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核部门主管及外聘核数师代表须出席该等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应有权出席。然而,审核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外聘核数师及内部审核部门主管会面一次,而执行董事会成员则须避席。

11. 审核委员会全部会议应由主席(如彼缺席,则由主席指定的委员)主持。主席应负责带领审核委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准备议程及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12. 就定期会议及在所有其他可行的情况下,会议的通知、议程及相关委员会文件应在拟举行会议日期的至少三天前(或由成员协定的较短时间内)全部送交全体审核委员会成员。

法定人数

13. 处理事务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2)位成员,其中一位须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条要求的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倘出席正式召开之审核委员会会议之人数已达法定人数,会议有权行使全部或任何归属於审核委员会或其可行使之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与管理层沟通

14. 审核委员会须有渠道按需要或应财务总监要求下接触管理层。

15. 审核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汇报程序

16. 审核委员会应按年度评价及评估审核委员会的效能及该等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充足程度,并向董事会提议任何修订建议。

17. 审核委员会的全部会议纪录应由公司秘书编制及保存。会议记录须详细及足够地记录所考虑之事项及达成之结果,包括审核委员会成员曾提出之疑虑或曾表达之相反意见。委员会会议举行後须於合理时间内传送会议记录之草稿及最终版本予审核委员会成员分别作评阅及保存。

18. 审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该等会议的个别出席记录应於审核委员会任何会议完结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送交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在任何董事会成员发出合理通知下,於任何合理时间内供查阅。

授权

19. 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进行该等职权范围所述之任何活动。审核委员会获授权可向任何员工获取任何所需资料,而所有员工(包括本公司财务总监)须配合审核委员会之任何要求。

20. 董事会授权审核委员会获取外聘法律或其他独立人士的专业意见,倘若审核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人士出席审核委员会会议。

股东周年大会

21. 主席应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以回应股东对审核委员会事务的提问。倘主席未能出席,则须由另一位审核委员会成员或(倘其未能出席)获其正式授权之人士出席。

责任及职责

22. 董事会指定之审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a) 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其辞任或罢免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於展开审核工作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核工作的性质及范围以及申报责任;

(c) 制定及落实聘用提供非审核服务之外聘核数师的政策。就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应包括任何与审核事务所处於共同控制、拥有或管理的实体,或掌握所有相关资讯的一位合理和知情的第三方将合理断定,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上是属於审核事务所一部份的任何实体。审核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识别任何需作出行动或改善之事宜,并就此提出建议;

(d) 监管本公司财务报表、年报及账目、半年报告及倘准备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的重大财务报告判断。於呈交董事会前对该等报告进行审阅时,审核委员会应尤其集中於: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核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iv) 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资格;

(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 是否遵守上市规则及有关财务汇报的法律规定;

(e) 就上述(d)段而言:

(i) 审核委员会成员须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磋商,而审核委员会必须与本公司核数师每年会面至少两次;及

(ii) 审核委员会应考虑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审慎考虑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汇报之人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任何事宜;

(f)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培训课程及本公司会计及财务报告方面的预算;

(h) 应董事会的委派或主动,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i) 倘设有内部审核部门,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之间的合作,确保内部审核部门之资源配置充足且在本公司有合适的地位,并检讨及监控其有效性;

(j) 检讨本公司之集团财务及会计政策及惯例;

(k)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的函件、核数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制度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的回应;

(l) 确保董事会将会对在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的函件中提出之问题作出及时之回覆;

(m) 就企业管治常规守则(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n) 检讨本公司订立之以下安排: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之不当行为提出关注。审核委员会应确保作出妥善安排,以公平及独立地调查该等事宜以及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

(o) 作为监管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关系的主要代表机构;

(p) 检讨本公司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及确保与本公司股东所批准的条款相符;及

(q) 考虑由董事会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事宜。

一般事项

23. 审核委员会应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公开该等职权范围。

24. 倘董事会不同意审核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宜的意见,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载列审核委员会阐述其建议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25.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的细则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修订及补充该等职权范围,惟有关对该等职权修订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修订作出之前,审核委员会已采取的行动或已经通过的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