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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有关拖售权条文之协议

2021-03-30 00:00:00

兹提述(i)意达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0年1月29日之公告及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之补充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CBL交易文件授出拖售权;及(ii)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29日及2021年2月26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有关拖售权条文之协议的通函(「通函」)(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的补充公告所述,投资者B享有的拖售权构成上市规则第14.72(1)条项下之选择权。根据上市规则第14.74(1)条,由于拖售权的行使并非由本公司酌情决定,故授出拖售权将涉及一项交易,而有关交易将会获分类,犹如拖售权已获行使。由于拖售权的行使价尚未釐定,故相关交易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76(1)条至少获分类为主要交易,并须获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考虑到(i)拖售权的行使并非由本公司酌情决定,导致拖售权被视为选择权,及(ii)拖售权的行使价尚未釐定,导致相关交易至少获分类为主要交易,投资者B已与其他CBL股东进行磋商,以研究可否免除投资者B行使拖售权的责任。于2021年3月19日,CBL股东通过决议,以批准及采纳CBL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重述大纲及细则」)的方式,修订CBL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规管的拖售权条文。

根据重述大纲及细则中有关拖售权的经修改及经修订条款(「经修订拖售权」),倘出现已批准销售,CBL将通知各CBL股东(或其余CBL股东,视情况而定),包括投资者B;然而,投资者B将不再受作为一名拖售股东所约束,因而无须(其中包括)于已批准销售中出售其于CBL之所有证券。然而,作为CBLA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投资者B可选择根据与适用于拖售股东大致相同的条款及条件,全权及酌情选择参与任何已批准销售,惟须受投资者B及其关联公司遵守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的约束,并以此为条件。

基于适用于投资者B的重述大纲及细则中经修订拖售权条款,经修订拖售权的行使与否由投资者B酌情决定,因此,上市规则第14.74(1)条及14.76(1)条项下的条款将不再适用于本集团。就上市规则第14.75(1)条而言,投资者B毋须就经修订拖售权项下授予的选择权支付溢价或其他代价。

由于经修订拖售权毋须经本公司股东批准,本公司将宣佈毋须及不会就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亦不会就此寄发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