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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2020-06-30 00:00:00

本公告乃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于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获维斌有限公司(「维斌」)通知,维斌已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交易系统竞价买入方式增持若干H股股份(「本次增持」)。维斌为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现将有关本次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2020年6月30日,维斌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以均价约港币4.18元/股的价格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共计1,200,000股,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H股股份总数的约0.62%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0.19%,增持总金额约为港币5,018,640元。本次增持前,华鲁控股:

(i)直接持有本公司204,864,092股A股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约47.99%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32.94%;

(ii)通过全资附属公司华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A股4,143,168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总数的约0.97%和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67%;及

(iii)通过间接控股附属公司维斌间接持有本公司H股17,791,80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86%。

因此,华鲁控股于本次增持前透过其附属公司合併持有本公司股份226,799,06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6.47%。

本次增持后,华鲁控股(包括透过其附属公司)合併持有本公司股份227,999,060股,约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6.66%。

二、其他事项

1.维斌以自有资金增持,未采用杠杆融资等方式。

2.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业务规则等规定。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佈不具备上市条件。

4.华鲁控股及其附属公司承诺,在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法规下定义的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持续关注维斌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