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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04-21 00:00:00

此公告乃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1)条发出。

为了提高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及简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覆》(国函(2019)9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在经过审慎考虑及兼顾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后,对以下提出了若干修订:

(1)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2)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

(3)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在此统称为「建议修订」。)

本公司已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其中包括)建议修订。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乃以中文编制,英文版本仅供参考。全文分别载于本公告附录一、附录二及附录三内。建议修订之中英文版本如出现任何歧异,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建议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批准。载有建议修订之详细资料的通函将于适时向本公司股东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