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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建议变更之进展更新

2019-01-1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九月十八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有关本公司控股股东内部重组以及由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鲁集团向直接控股股东新华集团接收建议转让的公告(「该等公告」)。除非另有订明,本公告词汇与该等公告定义相同。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获告因内部重组及建议转让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就本公司股份作收购要约的相关义务的中证监豁免已经批出并已抵华鲁集团。

作为中证监豁免所须申请材料的部分,华鲁集团于收购报告书中曾作出标准披露包括于收购报告书日期即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华鲁集团并无计划(i)在此后12个月期间内出售其股份;(ii)在此后12个月期间针对集团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併、合资或合作;(iii)自行或与其他股东协调改变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iv)修改可能有碍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本公司组织章程;(v)对公司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化;或(vi)对公司股利政策作重大调整。另,受限于适用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视乎市场状况,其亦无增加持股或与本公司就由控股股东集团所持有的股权或其他资产进行交易方面的限制。

本公司获告知,控股股东集团拟根据转让协议随而推进内部重组及建议转让。假设从本公告之日至完成交割之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以及控股集团持股均保持不变,华鲁控股持股百分比及其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于完成交割时将维持不变,并将成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而截至本公告日期作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以及华鲁控股全资附属公司的新华集团于完成交割后将不再对本公司拥有任何权益或负债。

董事会认为,基于前述本公司所获告知内容,建议转让将不会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任何重大影响。

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就本公告内资料的准确程度承担全部责任,且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所深知本公告中表达的意见乃经适当及审慎的考虑后达致,并确认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导致本公告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