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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

2018-07-18 16:36:00

本公告乃由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 章)第XIVA 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获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鲁控股」)告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国资委」)已经由鲁国资收益字[2018]47 号《山东省国资委关於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文件」)原则同意华鲁控股的集团内部重组方案(「内部重组」)。作为内部重组的部分,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集团」)预期以零代价向华鲁控股转让其对本公司的所有及任何权益及负债(「建议转让」)。

截至本公告日期:

(1) 新华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份」)总数的32.94%(均为A 股股份),并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2) 华鲁控股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5.80%,其中32.94%为其直接全资子公司新华集团持有的A 股股份,而2.86%为其间接全资子公司维斌有限公司持有的H 股股份;及

(3) 新华集团及华鲁控股均为隶属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国有全资公司。

建议转让完成後,华鲁控股就本公司的持股百分比及其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将维持不变,并将成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而截至本公告日期为直接控股股东的新华集团将不再对本公司拥有任何权益或负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认为,建议转让将不会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任何影响。

就本公司所知,於本公告日期,建议转让:(i)已获山东国资委授予原则同意;惟(ii)仍须待其他政府及/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证监」)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批准及/或豁免等条件;及(iii)尚未付诸实行。

本公司将於接获控股股东的进一步通知後对任何须予披露事宜作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董事(「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就本公告内资料的准确程度承担全部责任,且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後,确认据他们所深知本公告中表达的意见乃经适当及审慎的考虑後达致,并确认本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足以导致本公告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

除该文件外建议转让尚有待其他条件,并不必然得以实施,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