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案审查一次回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2021-08-02 00:00:00

兹提述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的公告(以下简称“该公告”),内容有关2021年7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就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建议A股发行事项申请材料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211868号)。除本公告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868号)(以下简称“该通知”),载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申请后的初步反馈意见。根据该通知,公司须在规定的30日内(或在申请延期后的更长期限(如需要))以公开披露和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的方式对该通知中的意见作出回应。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将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该通知中的意见提交书面说明予中国证监会并公开披露。

建议A股发行仍有待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将根据中国适用的规则和要求,适时就中国证监会的审批进度另行公告。

建议A股发行的完成须待达成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告作实。因此,建议A股发行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彼等对其状况及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建议彼等咨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