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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公告

2021-05-03 00:00:00

兹提述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日期为2021年4月14日及2021年4月19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A股发行。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定义的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等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建议A股发行、特别授权及清洗豁免之详情;(ii)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函件;及(iii)周年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通告的通函(「该通函」),根据适用的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预期会于2021年5月5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该通函将收录的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函件、守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函件、本集团财务资料及物业估值报告),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其同意以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以及将寄发通函时间自2021年5月5日延长至不迟于2021年5月31日,执行人员已表明其有意授出该同意。

建议A股发行的完成须待达成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授出清洗豁免(证监会未必会授出))后,方告作实。授出清洗豁免为A股认购协议之不可豁免先决条件。因此,建议A股发行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如彼等对其状况及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建议彼等咨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