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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收购一间于中国持有购物中心业务之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

2021-10-27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局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卖方(其中包括)订立股份购买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即安阳购物中心的投资控股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基本代价为人民币370,000,000元(相等于约446,859,903港元)(可进行完成调整,如有)。

于完成后,安阳购物中心将由经扩大集团持作投资物业,而目标集团的业绩将综合併入经扩大集团之账目并列于物业投资分部项下。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重大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联交所已釐定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反向收购。

寄发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本公司已自SongbirdSGPTELtd.(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74.99%)取得书面批准以代替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批准股份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决议案。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股份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倘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股份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则并无股东须于会上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编制一份通函以寄发予股东,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收购事项的进一步详情;(ii)有关目标集团的财务资料;(iii)有关经扩大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及(iv)目标集团的物业估值报告,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而联交所已批准将寄发通函的时间延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以令本公司有充足时间编制须载入通函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