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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 及13.51B(2) 条 变更董事资料

2021-08-02 00:00:00

本公告乃由太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内容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更改本公司执行董事周志华先生(「周先生」)的资料。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获周先生告知,百慕达最高法院已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根据百慕达适用法律颁令将南岸清盘(「清盘令」),且临时清盘人已就此获委任(「委任临时清盘人」)。

由于周先生担任南岸之董事职务,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及13.51B(2)条,清盘令及委任临时清盘人构成本公司须以公告方式披露之事宜。

除上文所载者(基于周先生提供之资料而作出)及南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公告所载之详情外,董事局并无有关清盘令及委任临时清盘人之其他资料。由于清盘令及委任临时清盘人并不涉及本集团,故董事局认为,其并无或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营运产生任何影响。

概无与清盘令及委任临时清盘人有关之事宜改变提名委员会及董事局关于周先生是否适合担任执行董事之意见,原因为相关事件并不涉及周先生任何不诚实、欺诈或诚信问题,而周先生的业务经验、知识及专长对本集团而言具有宝贵价值。董事局对周先生为本集团作出持续贡献充满信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此有关的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