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 及13.51B(2) 条更新董事资料

2021-07-02 00:00:00

本公告乃由太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作出,内容有关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更改本公司执行董事周志华先生(「周先生」)的资料。

本公司已接获周先生通知,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南岸集团有限公司(「南岸」,周先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起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的债权人已向百慕达最高法院(「百慕达最高法院」)提交清盘呈请(「清盘呈请」)。清盘呈请涉及有关定期贷款融资协议的债务及其应计利息,总金额为7,016,849.32港元。清盘呈请已定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百慕达时间)于百慕达最高法院进行聆讯。南岸正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有关(其中包括)清盘呈请的法律意见。南岸有意对清盘呈请进行辩护,亦可能尝试联络以达成和解,惟视乎法律意见的结果而定。

根据公开资料,南岸为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酒店、娱乐及建筑工程业务。南岸的证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77)。南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概无关连。

周先生确认,彼并非为清盘呈请被告人之一,亦非有关清盘呈请程序的一方,且并不知悉因上述情况已或将对彼作出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申索。彼亦确认,现时并不知悉清盘呈请的可能结果。

鑑于事实本公司执行董事周先生亦为南岸之执行董事,清盘呈请介于上市规则第13.51(2)(l)条所述之事件。为遵守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的规定,本公司现作出本公告,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周先生须予披露的资料变更。

除上文所载者(基于周先生提供之资料而作出)及南岸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刊发之公告外,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并无有关清盘呈请之其他资料。由于清盘呈请并不涉及本集团,故董事局认为,其并无或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营运产生任何影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与此有关的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