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进一步更新联交所根据第13.24条所作出之决定

2021-02-08 00:00:00

兹提述太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i)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第6.01(3)条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之决定,原因为本公司未能维持足够营运水平,以保证本公司股份继续于联交所上市,及(ii)分别于中国锦州及广州购物中心业务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局欣然宣佈,联交所已同意,于完成收购事项(即分别收购中国锦州及广州购物中心业务)时,本公司将能够达致上市规则第13.24条项下的规定。待股份购买协议之先决条款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及假设完成按现时计划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发生,本公司将于完成时能够维持足够营运水平,以维持股份继续于联交所上市。

鉴于上文所述,上市委员会就决定将进行之覆核现推迟至二零二一年五月。

谨此提醒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上市委员会对该覆核之结果并不明朗。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另行作出公告。股东如对决定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务请取得适当之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