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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购物中心业务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有关规则第13.24条之最新资料

2020-12-24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局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分别就收购中国锦州及广州购物中心业务订立锦州股份购买协议及广州股份购买协议。

就锦州收购事项而言,应付基本代价为人民币554,000,000元(相等于约655,141,000港元)(可作完成调整,如有)。就广州收购事项而言,关连方垫款之还款责任金额人民币1,437,000,000元(相等于约1,699,345,000港元)将于完成广州收购事项后作为基本代价(可作完成调整,如有)更替至本公司。

于完成后,锦州购物中心及广州购物中心将由经扩大集团持作为投资物业及锦州目标集团及广州目标集团的业绩将併入经扩大集团之账目并列于其物业投资分部项下。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合计基准计算超过100%,故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非常重大收购,因此,须待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联交所已釐定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反向收购。

股东特别大会及寄发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该等股份购买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收购事项的进一步详情;(ii)有关锦州目标集团及广州目标集团的财务资料;(iii)有关经扩大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iv)锦州目标集团及广州目标集团的物业估值报告;及(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令本公司有充足时间编制须载入通函的资料。

有关规则第13.24条的最新资料

本公司获悉,鑑于该等股份购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收购事项,在本公司营运充足的情况下,联交所将继续评估对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关切并同时推迟覆核。倘覆核或任何与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关的事宜有任何进一步进展,本公司将另行作出公告以向市场提供最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