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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提供贷款融资

2019-09-11 00:00:00

1)于2019年9月11日,贷方就提供款额不多于64,0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B与借方B订立贷款协议B;及

2)于贷款协议B日期前十二个月内,贷方就提供款额不多于25,000,000港元之贷款融资A与借方A订立贷款协议A。

根据上市规则,该等借方是互相联繫及关连,而该等贷款协议下之交易应合併计算作出披露以遵守上市规则第14.22条。

此一连串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有关需作出公告之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须徵求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