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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售一家附属公司100%股权的须予披露的交易

2020-06-22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出售持有目标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的销售权益, 买方同意购入该销售权益,其代价总额为现金人民币132,000,000元 (约相等于18,613,046美元), 由第一买方及第二买方分别购入95%及5%销售权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鉴于出售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低于25%, 因此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