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投资委员会职权范围及工作细则

2022-07-11 00:00:00

第一条京东方精电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董事局投资委员会(「委员会」)负责(1)对本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并就超过其授权的重大投资事项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后的评估工作,并检讨及考虑本公司之整体投资方向及业务发展。

第二章委员

第二条委员会至少由八(8)名委员组成,其中三(3)名委员须为董事,任期为三(3)年。委员会设主席一(1)名,由董事担任并由董事局委任。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委任,并可由董事局全权酌情罢免。

第四条本公司的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的秘书。

第三章权限

第五条委员会须直接向董事局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限制披露)。

第六条委员会获董事局授权按照其职权范围行事,并获授权向本公司任何僱员索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资料。

第七条委员会获董事局授权后可寻求外聘独立专业人士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如认为有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关专业经验的外聘人士出席会议。

第四章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审议本公司提出的发展战略,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2)审议本公司提出的年度投资计划;

(3)获董事局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出售项目、拟合组新公司)进行审议及决策;

(4)审议由本公司建立的项目评估体系,主要包括:有效的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士、完整的评估程序、合理的评估标准等三大构成要素;

(5)审核本公司投资战略;

(6)审核投资管理风险政策;

(7)研究本集团的资本政策及主要融资计划;

(8)委员会授权本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已确定的战略执行及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

(9)在适当情况下不时审阅本职权范围及工作细则,并向董事局建议任何必要的修订;及

(10)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次数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一(1)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审阅战略执行情况及年度投资计划,如有需要,可举行多次。任何一(1)名委员均有权召开委员会会议,惟紧急会议(「紧急会议」)须由任何两(2)名委员召开。

第十条通知

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亲自将会议通知交予委员或将会议通知寄往该委员通知本司之地址或电子邮箱,则会议通知应被视为已按照规定发出。就定期会议而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前至少七(7)天发出。就紧急会议而言,须作出合理通知。就定期会议及紧急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而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前至少三(3)天发出。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均可于会上豁免本条项下的通知要求。委员可豁免任何会议通知,有关豁免可前瞻或追溯生效。不论通知期长短,若任何委员出席该次会议,则表示该委员已豁免该次会议应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的要求。若任何续会时间不足七(7)天,则毋须发出通知。

第十一条法定人数

委员会召开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应为任何两(2)名委员。

第十二条出席

(1)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2)除非委员会另有要求,否则以下人士通常列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

(i)本公司首席财务官;

(ii)公司秘书;及

(iii)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前述人员在该等会议上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召开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或透过电子设备参加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及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委员会委员通过前述方式参加委员会会议应被视为已出席该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决议

每名委员就委员会会议议案享有一(1)票的表决权。委员会的决议案须全体一致通过,并于通过后汇报董事局。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由委员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职权范围及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局。

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文不一致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在2022年7月11日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