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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佈

2022-07-26 00:00:00

佐丹奴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本公佈。

兹提述(i)购股权计划、(ii)联合公佈、(iii)第一份规则3.8公佈、(iv)第二份规则3.8公佈及(v)本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佈(「第三份规则3.8公佈」)。除本公佈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的一切词汇具联合公佈、第一份规则3.8公佈、第二份规则3.8公佈及第三份规则3.8公佈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的有关证券数目之最新资料

董事会宣佈,于2022年7月26日,购股权计划项下授出的300,000份购股权已根据购股权计划规则失效。

截至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所发行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的所有类别及该等已发行证券的数目详情如下:

(a)合共1,579,828,518股股份;及

(b)合共165,364,000份附带权利可认购总共165,364,000股新股份的未行使购股权。于本公佈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无任何可兑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已发行证券、购股权、衍生工具或认股权证,而本公司亦无任何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现谨此提醒本公司及要约人各自的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根据收购守则披露彼等于本公司及要约人任何证券中的交易。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下文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全文: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务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审慎行事。倘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对彼等状况有任何疑问,敬请咨询彼等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证券注册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