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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有关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2020-01-15 00:00:00

本公佈乃由亚洲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亚洲电视数码媒体有限公司(「亚视数码媒体」)与北京昆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昆尚」),订立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根据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双方有意(i)北京昆尚的《昆仑决》及相关知识产权内容在亚视数码媒体的OTT数码电视平台及亚视数码媒体的机顶盒渠道播出,衍生商品在亚视数码媒体的OTT数码电视平台合作销售,最终合作内容由双方另行协商且不与在先合作权利衝突为限;(ii)联合策划《昆仑决体育频道》,针对《昆仑决》及相关知识产权内容进行策划、拍摄、制作各类节目,并于亚视数码媒体的OTT数码电视各平台播出(包括亚视数码媒体OTT数码电视平台、东南亚发行渠道、海外YouTube渠道等),最终节目内容、播出渠道及区域范围等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iii)北京昆尚委派人员担任亚视数码媒体副台长兼《昆仑决体育频道》总监,最终的僱用合同将由亚视数码媒体与北京昆尚委派人员经过进一步谈判后签署;及(iv)分成《昆仑决体育频道》将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昆仑决体育频道》在机顶盒渠道产生的节目订制收费收益;频道在OTT数码网路电视、及东南亚节目分发渠道、YouTube渠道播出产生的收益;频道产生的赞助收益等。最终收益渠道、双方分成及结算事宜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再确定(统称「该等业务」)。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北京昆尚及彼各自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独立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之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及彼等各自之联繫人(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待亚视数码媒体进行尽职审查后及签订一套最终的文件(「最终协议」),亚视数码媒体希望与北京昆尚合作并从事该等业务。

双方同意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自签订日起五(5)年(「有效期」)有效。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除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所载有关(其中包括)保密性之条款外,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进一步谈判并签署最终协议后将决定该等业务的具体条款、代价和合作细节。

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经营四项主要业务,包括(i)成品布料之加工、印花及销售及分包服务以及布料及成衣贸易业务;(ii)放债业务;(iii)证券投资及经纪服务业务;及(iv)媒体、文化及娱乐业务。

根据北京昆尚初步提供的资料,北京昆尚成立于二零一四年,是一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昆尚是目前国内职业搏击赛事运营单位之一,也是集搏击赛事执行、电视节目运营等于一体的现代综合型新锐文化传媒公司。旗下品牌赛事《昆仑决》,是一项由北京昆尚原创,掌握核心规则制定权的国际级格斗赛事。

董事会认为,双方可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及专长建立稳定而互惠互利的合作关係,订立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策略一致,将使本公司把握潜在商机及投资机会,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本公佈日期,最终协议之所有条款及条件仍在磋商中,并无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无法保证最终协议将会落实并由双方签订。根据上市规则,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有关该战略框架合作协议之进一步公佈将由本公司于适当时根据上市规则作出。

本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应注意,最终协议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谨慎行事。